辩护人,法官为什么打断你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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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笔者承办的案件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且主要是辩护人。许多案件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少则两三个,多则一大群。所以,在庭审时,得以窥见律师同仁的表现。表现“好”的,具有共通性:表达精准,逻辑严密,而又不失潇洒;表现“差”的,情况多种多样,不能够一言以蔽之。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评判标准就一定具有“普适性”,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假如辩护律师的发言反复被法官打断,那这个庭开得不能算很好。一则影响士气,不能令身心舒畅,一个庭开下来,如梗骨在喉,咽不下这口气,吐又吐不出;二则影响委托人对律师的认可度,“我花钱请你来,不是来听你接受法官训斥的”;三则影响辩护效果,这是最重要的。

因此,“打铁还须自身硬”,辩护律师应该庭前多研习、庭后多复盘,不断精进自身的表现,让自己的庭审表现更优秀,从而获得尊重、实现价值。而不应该一味向当事人灌输“法官粗暴践踏律师的权利”;“法官不敢让律师说话”;“法官可能收了某某(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人)家的钱了”;“中国法治不健全”等等“负能量”。这锅,不应该让法官来背。

下面,笔者结合自身的见闻体会,谈一谈法官打断辩护人发言的常见情形。

一、问公诉人问过的问题

在庭审程序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会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一般而言,公诉人会按照时间顺序,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细节逐一进行讯问核实。此时律师应注意倾听,哪些问题是公诉人问过的,问过的就不要再问;如果公诉人问的问题,被告人没有回答清楚,或者没有机会进行辩解说明,那么辩护人可以在发问环节给他机会进行澄清。最基本的方法是:律师庭前拟好发问提纲,公诉人问过,自己又没有异议的,划掉。许多辩护人的发问被法官打断,原因常常在于重复发问。法官会非常在意庭审效率。

二、诱导性发问

假如辩护人试图通过“答在问中”的方式“教”被告人回答问题,法官会非常生气。所以,保险的做法是:多问开放性问题,多问“谁……什么……为什么……怎么……”;少问“你是不是……你肯定这样……”;或者代为陈述一大段事实后,直接要求被告人确认“……对吧”;以及虽有两种答案可供选择,但是利害关系非常明显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不得不承认,控方的讯问时常带有诱导性,法庭也时常默认。然而,改变这一点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辩护人如果觉得公诉人的讯问特别“过分”,而问的问题又非常关键时,可以考虑及时“反对”,或者在发问阶段予以澄清。但这并不等于说“公诉人可以诱导,我为什么不能”的质问就天然具有合理性。恶性竞争要不得,也赢不了。随着“庭审中心主义”的推进,控辩双方的发问技能都应有大幅度的提升。

三、问过于琐碎的问题

有些问题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甚至没关系,公诉人没问,辩护人也没有必要问。节省时间,集中火力用到关键的质证和辩论阶段会是更加明智的选择。

四、问不合逻辑的问题

如,辩护人问:参与斗殴的那个人你认识吗?被告人答:不认识。辩护人问:他叫什么?法官打断说:辩护人,既然被告人不认识他,你就别再问他的名字了。这里不再多举例。

五、问与“事实”无关的问题

假如辩护人力图跟被告人逐一核实《讯问笔录》为什么那样说,法官会打断并说:辩护人,你直接问事实就好了;你对《讯问笔录》这项证据有意见,可以在后面的质证阶段发表。

六、在质证阶段发表辩护意见

这是笔者见到最为常见的错误。质证应该遵循“一证一质”,紧紧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证明力大小等关键问题发表意见。有的辩护人则急于向法官传达辩护意见,会在质证阶段提出诸如“某某事实不成立”、“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某某应该是未遂”等意见。这是没有理清法庭审理各个阶段的独特功能。法官一般会就此打断并提醒辩护人,辩护意见一会到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七、在质证阶段“点赞”证据

有的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否定性意见;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有的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

八、在法庭辩论阶段给法官上课

有的辩护人(其中不乏大学教授)喜欢给法官开展普法教育,一上来先讲“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官一听就腻味,从而打断。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辩护人要做无罪辩护,一定要把抽象的法理融合到具体的分析中去,一定不能脱离个案、脱离具体的证据语境空谈法理。

九、在法庭辩论阶段大段摘录、宣读证据

比如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法官不是要辩护人举证(举证阶段已经过去),而是要听辩护人对证据的分析,尤其是证据的综合分析、比对、印证的意见。“一证一质”,法官已经听了,证据的综合分析、比对、印证,能够证明什么,不能够证明什么,才是法官想要听的。

十、在法庭辩论阶段攻击同案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人品,或者过多的情绪化表达

法庭是说理之地,应以理性言说为主。不能混淆“情理辩护”与“情绪化表达”,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辩护”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国民的正常情感。本质上,“情理辩护”仍然是理性的言说。过多的情绪化表达会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师的作秀成分太多,从而打断律师的“表演”。

十一、重复表达辩护意见

有的辩护人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还是庭审效率。其实,律师只要将论点说清楚,辅之以适度的论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即可。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

十二、试图说服公诉人或者挖苦公诉人

首先,公诉人是不可能被彻底说服的,即使辩护人占到了上风,公诉人也不可能低头,这是“国家利剑”的职责所在。公诉人永远不会无话可说。再者,如果辩护人的表达超越了事实和法律的分析,而延伸到“公诉人不懂法条”、“公诉人没有常识”、“公诉人智商有问题”,法官势必要制止甚至批评。因此,辩护人的表达必须要“得体”,在交锋中保持适度的体面和风度。

作者:李常永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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