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全元文》六名点校者诉《全元赋校注》出版社及主编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日前,何先生等六名原告将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文史出版社)和主编韩格平告上朝阳法院,认为对方的《全元赋校注》大部分复制和抄袭了他们点校总集《全元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近20万。今天(8月16日),朝阳法院邀专家召开涉古籍类知识产权案件专家研讨会,探讨该案的审理焦点。

研讨会现场。法院供图

原告认为加注标点的赋文享有著作权

据原告起诉称,《全元文》系大型的古文点校总集,全册共 61 册,约3千万字,汇集了近 3000位元代学者的散文,经搜集、校勘、标点、编纂而成。六原告为《全元文》中部分赋文的点校者,对负责的赋文部分,进行了校勘、区分段落、划分标点,并最终形成了带有标点的赋文。

此外,六原告还对赋文的元代作者撰写了人物小传介绍其生平。在部分赋文后面,列有校勘记,该部分是对赋文的个别词字、语句的考察。六原告认为对上述赋文、小传、校勘记主张著作权。而被控侵权书籍《全元赋校注》由韩格平主编、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六原告认为《全元赋校注》一书中对六原告点校的163篇赋文、创作的 49篇小传以及 73 条校勘记进行了复制和抄袭,要求吉林文史出版社和韩格平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为何主张著作权?原告认为,原始赋文没有任何标点,六原告对赋文添加标点、进行断句的行为是智力创作性活动,故对该活动所形成的作品即加注标点后的赋文享有著作权。其次,六原告认为“人物小传”是其独立创作,主要介绍了赋文作者的生平,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第三,六原告创作的73条校勘记,是点校者在加注标点、校勘字词的过程中,对个别词字、语句的考察和分析,是原告独立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为此,六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即吉林文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全元赋校注》;判令二被告在《中华读书报》《古籍新书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六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吉林文史出版社赔偿其销售侵权书籍所获得的侵权收入112000元;判令二被告赔偿六原告合理费用8512.62 元。

被告认为人物小传、校勘来源公有领域古籍内容

庭审中,被告答辩认为没有侵权。被告答辩称,首先《全元文》是古籍编纂委员会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研究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古籍编纂委员会,而不是六原告。

其次,被告认为,原始古文添加标点、进行断句的活动并非属于智力创作。古籍点校均是追求还原古代作者的原意,点校者不能随心所欲进行创作,其表达空间十分有限,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六原告主张的163篇赋文中有61篇赋文存在词字的改动和标点的变化,涉案侵权书籍并非与六原告主张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被告认为,六原告撰写的人物小传也是利用公有领域的事实和资料。小传系对作者生平的简要介绍,该种表达所具有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一般均是罗列作者的出生、籍贯、仕途、著作等事实,不具有独创性。针对原告所提的涉案 73 条校勘记,被告称均是独立创作,被告亦对各古籍版本进行了校勘,与六原告相同部分亦是来源公有领域的古籍内容,六原告主张的该部分也没有独创性。

研讨:古籍点校究竟是否侵权

经法院审理总结,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便是古籍点校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劳动,能否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认定古籍点校成果是作品,与表达有限规则、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有无冲突?古籍整理成果的司法保护路径选择,是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还是按照民事权益保护,抑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据朝阳法院介绍,目前古籍点校成果版权性问题观点不同意,一种认为,古籍点校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该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大部分标点和段落划分其目的在于还原原著文意。其中,亦有学者提供了把点校成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思路。

为此,今天朝阳法院特别召开专家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明德、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等专家学者出席,围绕古籍整理的含义、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古籍整理行为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整理”的关系以及案件上述争议焦点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编辑 李劼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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