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队友!男子醉驾后教唆朋友也醉驾 全被罚

王某与朋友刘某晚上一起吃饭饮酒后,在没有取得驾照且饮酒的情况下,开车送刘某回家。途中为逃避前方民警检查,王某在明知刘某也饮酒了的情况下,教唆刘某与自己换位置并向前继续行驶。随后刘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王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800元;后王某又因教唆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款2000元。

教唆他人酒驾被判拘役2个月 并罚款2000元

2019年4月17日晚上,王某与朋友刘某在饭馆吃饭饮酒,饭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小轿车送刘某回家。当晚11时许,王某在驾驶途中,为逃避前方民警检查,在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唆使刘某换到驾驶座位驾驶车辆行驶。随后,刘某驾驶车辆行至民警检查地点被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打车回家。

经抽血检测,刘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6.6mg/100ml,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王某到通州交通支队某大队接受调查,经呼气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mg/100ml,经抽血检测,未检出酒精。随后,王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通州交通支队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800元。

2019年5月11日,王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通州交通支队某大队,后被刑事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为逃避处罚,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辆交予他人并教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认定王某具有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法律,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期间为让自己逃避检查,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自己驾驶的机动车交予他人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系初犯、主动到案等情节,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最终,通州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王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案释法丨何为醉驾?

据了解,醉驾,即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犯何罪?

此案中,王某为了让自己逃避检查,临时换他人开车,唆使喝过酒的刘某驾驶机动车,以为能让自己逃避刑罚。王某次日体内未检出酒精,但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王某明知刘某饮酒,却在遇到检查时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予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刘某,让刘某换到驾驶座位驾驶车辆行驶,系唆使他人产生醉驾犯意并实施醉驾行为的教唆犯,亦要受到刑事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通讯员 李思博

责任编辑:范逸昕(EK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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