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也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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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福田口岸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对入境人员行李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一名旅客的行李箱内有一个空表盒,经过开箱检查确认,该表盒为百达翡丽品牌,同时工作人员发现该游客手上佩戴的手表正是百达翡丽手表。经询问,男子承认佩戴的手表为表盒对应的手表,价值高达275万元人民币,其通过手表和表盒分离的方式入关,目的是逃避海关检查,避免缴纳相应税款。目前该案已经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该旅客将面临刑事处罚。

看到了这条新闻,朋友圈做海外代购的小伙伴们纷纷私信我,都在惊讶的询问:从境外带东西入境还会涉嫌犯罪?答案是肯定的,而且从事海外代购的经营者所面临的的刑事风险远远大于出入境的旅客。接下来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海外代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NO.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犯罪风险主要存在于进口入境环节,偷逃的税额为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其征收机关为海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海外代购最需注意的刑事风险。海外代购人在携带代购商品入境过程中偷逃应缴税额,达到犯罪标准的就构成走私犯罪。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明确列举了走私行为的范围,结合代购行为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携带或邮寄的方式将国家限制的物品带入境内,如特殊的动物制品等。2.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携带或邮寄的方式将保税或免税物品带入境内。3.经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意图逃避监管,并且未补缴税款。同时,海关总署56号文规定,无论是个人出国购物或是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或物品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等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外代购等行为,将涉嫌走私。

因此,海外代购人必须注意带入境内的物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同时还应注意补缴税款的问题,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2逃税罪

逃税罪主要涉及代购的销售环节,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一类,其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偷逃税款是海外代购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海外代购人通常会铤而走险偷逃税款,以此来压低自己商品的价格,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取得价格优势。

我国法律规定,除海关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外,普通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普通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根据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办理相关征税等手续。也就是说,除了应当征税的商品,只要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就应当主动申报纳税。若为应当征税商品,则无论价格多少,都要征税。

因此,代购人如果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税义务,则有可能涉嫌逃税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NO.3生产、销售假药罪

常见的代购商品除了衣物、鞋帽、化妆品等,还会有药品。然而药品代购作为海外代购市场的特殊种类,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因此,如果所代购的药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即使是真药,在法律角度看,也属于假药。

其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还列举了认定为假药的情形,包括: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等。

如代购人代购的海外药品出现上述情况,则有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风险。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NO.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消费者选择海外代购,一部分原因是希望购买国内市场难以买到的名牌商品,但因有关部门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和诚信体系的缺失,往往会出现代购人销售以次充好的假冒商品,刑法对此情况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邱天律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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