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身份不是醉驾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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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张立美

8月15日,澎湃记者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当天上午召开的常委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此前,苏某辉因违停、醉驾,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受到社会关注。

据霞浦县交警大队介绍,7月17日晚,苏某辉饮酒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金山路发现自己的小车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告知单,遂心怀不满,故意将车行驶至霞浦县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将车辆停在太康路中心达23分钟之久,其时正值该路段通行高峰期,苏某辉的行为导致太康路通行不畅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队出警后,苏某辉自称为县人大代表,拒不将车移开。后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协助,苏某辉仍不配合。交警大队民警将苏某辉带回队部进行调查,到队部后苏某辉酒劲上头仍不配合调查。随后,交警将其带往医院,苏某辉在其子女的劝解下,才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达到醉驾标准。

涉嫌违停、醉驾、危险驾驶的县人大代表,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公开对执法交警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这种无视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与其人大代表身份极其不符。

一个县人大代表如此嚣张,归根结底是他作为县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公安机关要刑事拘留这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县人大代表,必须得到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否则,无权限制这位嚣张跋扈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只能任由他逍遥法外。

因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各级人大代表均不例外,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常识。当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时,同样要跟普通人一样,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不能逍遥法外。只不过公安机关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需要得到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法定程序,仅此而已。换句话说,人大代表虽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但人身特别保护权并不是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人大代表不要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产生误解,误以为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一块免罪金牌。须知,设计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避免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是方便他们违法犯罪。所以,醉驾的人大代表该醒酒了。

再者,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防范和避免人身特别保护权沦为少数人大代表逃避法律制裁的“庇护伞”。因为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人情世故等因素考虑,确实存在拒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拘留、批捕决定的申请。比如,在这起案件中,案发在上个月中旬,距今将近一个月,直至媒体曝光引起舆论关注之后,当地人大常委会才通过许可县公安局对当事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从这个角度说,有必要完善人大许可权制度建设,人大常委会对公安机关申请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审查,应仅限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而不宜对案件本身进行实质性审查,更不能抢了法院的活儿,从人大代表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角度进行审查。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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