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刮起治污风暴

8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霍建清

山西省是煤炭资源大省、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近几十年来,它也一直是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省份。

6月19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委组织部就今年以来山西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问题,集中约谈了朔州、大同、太原、长治、晋城、忻州、吕梁7个市人民政府,要求打一场污染防治的“翻身仗”。

7月30日,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省厅和大同、运城、吕梁、临汾4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二季度严重超标的9家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集中约谈。国家生态环境部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对今年第二季度重点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情况进行统计,山西这9家单位榜上有名,全都存在排污数据严重超标的问题。

而在8月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所制定的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对违反条例规定者最高罚款达100万元,被称作“最严格水污染防治条例”。

对违法排污企业“亮剑”

6月19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山西省监委、山西省委组织部,因生态环境恶化集中约谈朔州、大同、太原、长治等7市政府负责同志时指出,今年以来,山西省部分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形势十分严峻。1月至5月,朔州、大同、太原、长治、晋城、忻州6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拖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后腿。5月7日,生态环境部首次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吕梁市1月至3月水环境质量和改善情况均排名全国倒数第一。

朔州、大同、太原、长治等城市也都存在综合指数排名倒数、空气质量恶化幅度排名靠前、重污染天数增加等问题。

吕梁市最主要的问题是部分河流断面超标严重。2019年年初以来,吕梁市辖区内断面水质污染频发,4月全省严重超标的10个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涉及吕梁8个。山西省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吕梁市31项重点工程,截至5月底,仍有近20%没有开工实施。要求吕梁市2018年完成的13项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温提效工程仅完成1项。部分断面超标严重,与中央提出的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明显背离,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约谈会要求各市认真分析本地生态环境问题成因,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工作,在举措上再精准、再强化。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坚持标本兼治,通过抓落实、严管控,尽快扭转空气质量指标不降反升的不利局面。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把责任传导下去。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倒逼排污单位严格落实责任,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对违法排污企业“亮剑”。

集中约谈9家重点排污单位

7月30日,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九楼会议室,省厅和大同、运城、吕梁、临汾4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二季度严重超标的9家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集中约谈。这9家重点排污单位分别为: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襄汾县污水处理厂、隰县污水处理厂、交城县污水处理厂、石楼县污水处理厂。

近期,国家生态环境部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对今年第二季度重点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情况进行统计,山西这9家单位被列入严重超标名单,这是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召开此次集中约谈的主要原因。

约谈中,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大同、运城、吕梁、临汾4市生态环境局对9家排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超标排污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确定后,要加快进度、倒排工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要成立达标改造领导组,细化分工,明确要求,建立奖惩机制。要加强督察督办,充分调动每个部门、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增强环保意识、法治意识,树立环境信息公开意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企业,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

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条例”

7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是山西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又一项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规。这部“最严格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地表水污染防治,分别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作出了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分别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山西水资源缺乏,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流域、城镇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任务艰巨。”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和评估处处长叶晋明表示,针对主要污染物制定严于国家的排放标准尤为必要。

条例第五十六条写明,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凸显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决心。”在提到该条例的亮点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一级巡视员乔锦瑞提到,条例中严格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细化了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山西更好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叶晋明认为,与周围省份相比,山西污水处理标准值提升幅度较小,经济技术成本较低,既体现严于国家标准,又符合山西省发展实际,可以充分保障全省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我们将持续加强企业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建立‘铁腕治污’常态化机制,对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严查重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处,取缔一处,震慑一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监察专员李凌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山西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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