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权,道阻且长

《因为性别》

作者:(美)吉莉恩·托马斯

译者:李明倩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在复杂跌宕的漫长诉讼中,这些职场文化中的“叛逆者”每一个人都展现出顽强的意志,义无反顾地坚持到最后

李秀清

这是一部讲述美国职业女性与不平等现实抗争的故事书,也是记载美国最近50多年职业女性处境逐渐改善的历史书。当然,它首先还是分析美国相关立法变化、司法文化变迁的法律书。

十个故事,十个判例

1964年2月8日,众议院就《民权法案》议案进行辩论的最后一天,老议员霍华德·史密斯,这位一向以顽固著称的种族主义者和公开的民权反对者,出于至今仍被争论不休的动机,提出在法案第七章“就业机会平等”的一些条款中,应该在“种族”“肤色”“宗教”和“民族”之外增加“性别”。这一提议获得多数议员的赞成。

同年7月2日,林登·约翰逊总统签署颁布《民权法案》,“性别”正式进入法案。此过程多少有点偶然和吊诡,但毫无疑问,正是因为引入了“性别”二字,这一法案的颁布才成为美国男女平权运动的一个重要时刻,成为美国职场女性的福音,改变了人们对职场女性的认识,也改变了对女性本身的看法。而这一法案、这一时刻,也便成了本书全部10个故事的起点。

1966年,佛罗里达州。育有一个3岁孩子的母亲应聘导弹制造公司的组装工而遭拒。职业母亲求职时事实上被贬低,雇主招工时使用“性别加其他”标准来进行筛选,这样做是否违反《民权法案》,引起了最高法院第一次考虑并解释《民权法案》第七章及其“基于性别”的内涵。这是第一个故事——菲利普斯诉马丁·玛丽埃塔公司案(1971年)。

书中10个真实的故事,也是十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它们都辗转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一则案例一章,十则案例从第一章到第十章的排列,就是按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先后。

家有幼童的母亲能成功应聘;休完产假后能够恢复原职;不能借口为了保护下一代而将女性排除在一些岗位之外;孕期能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得到合理的安排……凡此种种,正是因为这些案例,才得以成为现实。

改写美国历史的一群人

如果说,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对美国法律和文化的影响完全是革命性的话,促就这种革命性影响真正奏效,首先要归功于各个案件中的当事人。

从一定意义上说,她们都是当时的职场文化中的叛逆者,在抗争过程中都曾犹豫、惶恐和困苦,在开始走向法院时不知胜诉概率有几许,但在复杂跌宕的漫长诉讼中,她们每一个人都展现出顽强的意志,义无反顾地坚持到最后。所有案件均成功获得法院最终判决的支持,但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往往是草草收场。

就个人而言,相比于最初的诉求,她们的直接所获或多或少都打了折扣,其中有的可谓只是杯水车薪。比如,第一个案件中,官司打了四五年,艾达·菲利普斯最终仅从马丁公司获得一万余美元。

相比于个人所获的不尽如人意,她们所做的更大贡献在于,为其他职业女性后来遇到类似困境、寻求保护时树立了榜样,开辟了新的法律基础,对于美国职场文化的改进功不可没。

当然,与这些草根英雄一起参与改写美国历史的,还有其他一大批机构、团体及个人。

无疑,在此当首先提及的是,根据《民权法案》第七章成立、负责实施该法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尽管在其成立初期主要负责人对该法案也不以为然,甚至视法案为“侥幸出生的私生子”,在一些时期其对于法案的解读立场,也曾因受到党派不同政策的影响而摇摆。但是,当事人若要寻求根据该法第七章的法律保护,先决条件就是向这个机构提出指控,因此它是上述每一个案件的出场者,其年度报告及其不断更新发布的《反性别歧视指南》,本身就是男女平权史的组成部分。

其他的还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南方反贫穷法律中心等,都是其中一些诉讼的重要助推者,非官方机构和社团的积极作用展现了美国社会的特色和蕴力。

在美国的司法文化中,这些案件的每一个当事人之所以能走进法院大门,都得有来自专业律师的鼓励和陪伴。不能说律师们接手案件时动机和目的都是如何崇高,但客观上却都助力了历史性结果的达致,他们有的是刚踏入律师业的菜鸟,有的却是鼎鼎大名的学者。

这些诉讼大多经历了联邦的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每一次庭审、每一份判决意见书,展现的是法官或保守或激进,或犀利或温和,或果断或矛盾的个人风格和法律观点,记录下的是美国并非顺坦的男女平权演进史。

从作出第一个判决的1971年,到作出第十个判决的2015年,就最高法院而言,恒定的是九人,但经历了从伯格法院、伦奎斯特法院到罗伯茨法院的转变。而最显著的改变是,在作出这第一个判决十年之后的1981年,有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女大法官奥康纳。

最高法院第一次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推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里德案(Reed v. Reed,1971),该案胜诉方辩护意见书的主要作者、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的共同创办者和领导者金斯伯格,在1993年成为奥康纳的同事。在2015年,女大法官在最高法院早已经占了三分之一。参与审理这些案件的女大法官(当然也包括她们的男同事)本身都是美国男女平权史的书写者,她们也是《民权法案》第七章及其实施、女性职场环境不断改善的受益者。1952年,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毕业的优等生奥康纳、1959年,以班级第一名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金斯伯格,毕业时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愿意雇用她们。

法律实体和程序都在变

从第一个到第十个案件,无论当事人及其律师,还是审理法官,主要依据的都是《民权法案》第七章,但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判决,同一案件的双方律师针锋相对,那是源于他们对于法条的不同解读。不过,在十个判决相继作出的这些年间,法律法规本身也在变。

不仅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定期更新《反性别歧视指南》,《民权法案》第七章也在修改。比如,颁布伊始,它并没有适用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等设有执法机构的那些部门,直到1972年国会修改法律,政府雇主才适用该法,女性才得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那些工作。1991年修改法案,联邦地区法院才用陪审团来审理此类案件,此前都是由法院“书面裁决”,也就是说,仅根据律师辩护意见书中的观点进行判决。可见,其实体和程序,都有变化。

同时,《民权法案》第七章的一些内容还因其他相关法律的通过而得以补充、修改。比如,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反怀孕歧视法案》,明确了“基于性别”的歧视也意味着“基于怀孕”的歧视。

对于美国的司法机制和实践,中国的法学者多多少少都会关心,有所了解。而这样与同一法案有关的十则案例的汇辑,则向我们立体地呈现了美国此类案件司法审判的诸多细节。一些法律术语,如全院庭审(en banc)、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briefs)、调卷令申请(petitions for certiorari)、言词辩论(oral arguments)等,也经这些案件过程的描述,而让人更觉感性。

这些案件中,9个案件都是从联邦的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联邦系统三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及它们之间对于相同案件的一些分歧,不同巡回上诉法院在遵循相同先例时所出现的“分裂”,读来也更有趣。

联邦最高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消除巡回上诉法院之间的观点冲突,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时,或者在认为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非常重要,且被上诉的判决明显错误时,才会签发调卷令,作出判决,进行更正。这十个案件从每年成千上万份的调卷令申请中,撞大运似的获得最高法院的青睐,得以走进最高司法殿堂并被改判,也让我们了解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实际运行过程的鲜活。

诚如作者在本书尾声中所言,50年来,美国女性职场环境的改善和其他更多的改变,都应归功于《民权法案》第七章和这10个案例。它们为当代美国社会谱写了一曲高扬的旋律。

不过,谁也否认不了,在美国,或在其他国家,直至今日,男女不平等还程度不等地存在,职场女性的困顿仍是各种各样。本书作者吉莉恩·托马斯系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高级专职律师,她基于自己的观察和灵感,撷取这10个改变女性职场文化的判例,通过采访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等,撰成此书。它通俗但有意蕴,简洁却意味深长。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本文为《因为性别》代译序,有删改)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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