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常用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秦市常用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秦皇岛市常用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秦市常用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秦皇岛市常用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是什么?

答: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具体如下:

1.门诊待遇

(1)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300元。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按100%、乙类按9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30%,异地就医降低5%。

(3)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200元。

(4)门诊慢性病:在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甲类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增加3%。异地就医降低5%。

(5)门诊大病: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符合门诊大病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增加3%。异地就医降低5%。

注:门诊大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与门诊统筹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2.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适当降低,从第五次住院起不再降低。异地就医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一级医疗机构

600

540

490

440

二级医疗机构

770

690

610

530

三级医疗机构

840

770

690

610

因癌症放、化疗住院治疗的,在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市内转院(3天内)、市外转院(15天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确定;

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2)支付比例:甲类按100%、乙类按9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增加5%。异地就医降低5%。

(3)最高限额:每人每年80000元。

二、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限额是每人每年30万元。

三、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是什么?

答: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具体如下:

1.门诊待遇

(1)门诊包干待遇:每人每年(学年)50元。

(2)一般诊疗费补助:基金按照每人次/疗程(3天)8元给予补助,每人每年限报2次。

(3)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第一类: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80%,最高限额:每人每年800元。

第二类:帕金森病、癫痫病。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80%,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400元。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第三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注: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包干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取得《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门诊包干待遇。

2.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

(2)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

(3)最高限额: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学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

四、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是什么?

答:1.起付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为5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为55%,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为60%,200000元以上为70%。

3.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学年)40万元。

五、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多久以后可以享受待遇?

答: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缴费到账的第3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待补缴欠费后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必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缴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可以选择新参保或补缴欠费,补缴欠费的从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欠费时间超过12个月再次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3.转移接续的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补缴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从补缴之日起设立2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从补缴之日起设立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会失去享受待遇?

答: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因故中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七、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多久以后可以享受待遇?

答:1.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2.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出90日不予办理。

3.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从复转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出90日不予办理。

八、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多久以后可以享受待遇?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时限,普通参保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文章来源: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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