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案件让法官也犯难?

我们在实践当中找到匿名的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大多账号使用手机号注册,根据手机号调查机主信息,就需

我们在实践当中找到匿名的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大多账号使用手机号注册,根据手机号调查机主信息,就需要跟移动等电信运营商协调,而民事法官没有权力调查。 ——陈昶屹

第七届互联网安全大会“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分论坛上,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作了主题为“侵犯网络隐私及个人信息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审理趋势”的分享。

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如今,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诈骗电话、推广短信层出不穷,受害者却经常面临求助无门、报案后石沉大海的情况。如果选择起诉,用户又会面临举证难的问题。除了用户,法官会面临什么困难吗?

结合自身经验,陈昶屹表示,目前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的绝对数量并不多,而且,就其接触的案件来说,它们和技术紧密结合。

之所以案件数量较少,陈昶屹解释了相关原因。据了解,《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上述条文宣示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他强调,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系统化地对个人信息保护设计具体、统一的原则。

不仅如此,我国也没有直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案由。陈昶屹表示,现实中这样的案件,案由多会选择“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网络侵权责任”等。

不过,他透露,近期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内容,“相信未来个人信息权会纳入到案由当中。”

找匿名的侵权人非常困难

此外,在审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案件中,还存在其他的难点问题。比如,陈昶屹说:“我们在实践当中找到匿名的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大多账号使用手机号注册,根据手机号调查机主信息,就需要跟移动等电信运营商协调,而民事法官没有权力调查。不仅如此,一些黑灰产通过购买别人的身份证、盗取别人的账号,成为另一种匿名状态。

还有隐私政策更新带来的举证责任、修约续约是否要像传统合同法般必须经过对方同意或具体的同意;泛实名制背景下的泛个人信息采集,导致无法判断泄露源,企业要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个标准的严格程度如何设计等问题。

在审理趋势上,陈昶屹认为,要平衡权利保障和数据产业发展协调的问题。他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整个行业,司法实践中应加强调研,引导行业有序发展,既不过分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把它绝对化,也不对数据产业一路开绿灯,“但整体还是要保持相对的包容,毕竟是一种新型的产业。”他认为,平衡保护和发展是基本的价值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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