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伟:论我国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纠纷调解中心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蓬勃发展,但交易场所数量过多难免就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一些黑平台便导致

近年来,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蓬勃发展,但交易场所数量过多难免就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一些黑平台便导致部分客户遭受损失。而当客户遭遇欺诈时,完全可以通过保留证据、正常交涉、诉讼等方式进行合法维权。然而一旦客户维权被包裹了恶意的外衣,甚至产生黑色的利益链条,维权这个神圣的词语也就变得不再神圣了。

谈到维权,由于大家习惯上将客户定位为弱势群体,所以不论其投诉理由成不成立,通常都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而交易场所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难言,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某些客户的蛮横无理的一种纵容。同样,纵观近几年交易场所中种种维权事件不断升级、乱象不断,我们也总是会习惯性地偏向于我们所认为弱势的一方。久而久之,人们似乎已忘记去探寻事情背后的真相与细节,这便是对某些兴风作浪、寻衅滋事之人的放纵。

一、恶意维权的形式:

恶意维权就是通过不正当的非法手段制造一些群体性事件,以道德震撼、舆论震撼向相关涉事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施压,从而获取不正当权益。目前行业内“维权”已然演化成为了一个产业,可谓有组织、有规模且分工明确的“专业”组织。

1.威胁绑架媒体

在这些恶意维权者的组织下,或有媒体机构被欺骗与利用,为所谓的“弱势群体”去“伸张正义”,失去了传媒业报道事实、实事求是的基本职业道德。更甚者收取“职业维权人”相应稿费发布负面文章,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散播不实报道,教唆、引导与煽动投资者去闹事维权,从而扩大事件事态,以满足其吸引观众(读者)眼球。恶意维权者则通过舆论炒作的方式迅速发酵出一起负面舆论事件---推手策划组织、访民上访举牌施压,打着追求事实真相的幌子去现场“声援”,以此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

2.通过律师敛财

在众多职业维权者中,有一种人深谙非法维权之道,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在接触众多普通维权者后,摇身一变就成为所谓的“专业维权人”。据几位维权群里的客户反馈,某维权群内群主,自称维权专家, 利用QQ群等平台招募有“维权”需求的所谓“客户”、拓展所谓的“维权”业务,并通过律师介入,以有偿形式(律师咨询费),“帮助”其他不明真相的维权者,传授并组织一些非法手段向交易所施压,以达到其敛财的目的。

3.通过网络渠道收取会费

恶意维权都会有自己专有的“维权圈”,这类“维权圈”,一般以QQ群为核心渠道,新入群的维权人都必须缴费才能入群,而对于组织恶意维权的“专家”来说,这笔费用只不过是其各收费条例当中的其中一项而已。

4.非法雇佣讨债公司

由于多数维权事件中,维权者无法切实传达诉求,不少人会不惜一切代价开始尝试聘请讨债公司为自己讨债。“讨债公司”,常常采取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扣押、强占他人财产等暴力手段追索债务,甚至酿成人员伤亡、引发多人械斗等恶性刑事案件。目前像这样的讨债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在少数,应引起维权者的高度重视。一旦把握不好就会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给家人,给社会、给国家和受害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以及给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客户维权其实是一个民族法治精神提高的体现,同时这样可以有力地打击违规违法的交易场所,并阻断其继续侵犯其他客户。交易也是一场集知识、智慧和运气的博弈,交易场所本身就是一杆验证投资成败的最有效的、最直接的秤。当然,如果一些客户有质疑,交易场所也应当接受合法的诉求并给予详细解释。但恶意维权的行为就完全不是这样一回事了,它超过了正常、合法权益的范围,对被维权方的权益是一种侵犯,其不仅会夸大甚至掩盖事实真相,还会扰乱社会秩序、阻碍行业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它会让众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客户误入维权歧途,最终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初衷适得其反。

鉴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客户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往简单地“和稀泥”式调解已经没有立足之地,专业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纠纷调解中心的出现也成为了行业的必然结果。

二、国内调解机制简析:

根据调解主持者的不同,我国现行调解体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司法调解,即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受法院指导,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主要是指法院附设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设或者附设的调解;三是民间调解,主要包括财团法人或基金形式运作的专门机构、民间团体或社团法人机构、受国家指导和资助的准行政性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民间的松散的组织所进行的调解。

在以上三种调解制度之外还有一种我国的律师调解制度,其本质是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到各类调解中,是律师与调解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该制度中律师混合着“代理人角色”与“调解员角色”,而这两种角色在地位、理念、行为规范、行为模式等方面存在冲突。此角色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实践中存在律师调解员中立地位易受影响、难以适应调解工作、存在道德风险、参与调解动力不足等问题。

能够及时公平地化解交易场所中的不和谐现象,是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平稳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纠纷解决体系包括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友好协商可能因双方态度立场的对立而搁浅;仲裁和诉讼的优点在于强调程序正义,因而无论是二审终审的诉讼抑或一裁终局的仲裁都要循规蹈矩地走程序,因而有耗时长、费用高的美中不足;而调解则由于其灵活、高效、便捷、对抗性较低、符合中华传统的中庸文化等优点而魅力凸显。

三、成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纠纷调解中心的必要性:

1、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鼓励调解,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高瞻远瞩地对建立“调处化解纠纷综合机制”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战略部署。因此,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领域成立调解中心是对上述政策法律的有效响应。

2、 仲裁与诉讼曾经是争议解决体系中仅有的两种方式,但随着社会契约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儒家“无诉”文化在我国的先天优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趋于完善。成立调解中心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纠纷解决的民主意识、理性意识、妥协意识与合作意识。成功的调解活动不是由调解员一人唱独角戏,而是交由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共享。与诉讼活动相比,各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3、调解中心以其独立性、专业性、客观性的定位是保证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与基础。鉴于客户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所处的弱势地位,为实现实质正义,调解中心既要对双方当事人一碗水端平,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旗帜鲜明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予以适度倾斜。调解中心要树立以和为贵的调解理念,切实帮助客户解决纠纷,避免对各方当事人造成没有必要的时间以及金钱消耗。

成立调解中心有助于大幅降低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当然,调解中心与调解员为成功调解某些棘手的“疑难杂症”案件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人力有可能超过判决的成本。但是,我们在评价调解制度的成本与代价时不能只从调解中心角度看效率,还要从各方当事人角度看效率;不仅要看到节约的有形的财产资源,还要看到取得的无形的社会效果。

为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中心需要登高望远,以有效保护客户。要针对各方当事人眼界的局限性,指出调解的光明前景,释明利益交换的根本利弊。调解中心要发扬庖丁解牛的精神,既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更要切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痛点,激活各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潜意识。要让各方当事人都自觉意识到,只有舍小才能得大,只有登高才能望远,才能找出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早日握手言和。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引导各方当事人知晓妥协是人生的最大智慧,也是化解争议的最大智慧。没有妥协,就没有多赢共享。妥协就是共赢,让步就是进步。因此,无论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在调解过程外,无论是调解的哪一方主动联络另一方,都不应被视为对己方的矮化,反而彰显出己方海纳百川、委曲求全、识大体顾大局的美德,应当予以积极鼓励。当然,让步妥协不能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底线,应倡导“法无禁止即可调”,将“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确定为调解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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