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窥视他人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南都讯 近段时间,酒店房间安装摄像头偷拍事件频发,亟待立法规制。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

南都讯 近段时间,酒店房间安装摄像头偷拍事件频发,亟待立法规制。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针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防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偷拍、

侵害公民隐私权

今年6月,郑州玉泰酒店被入住房客发现床对面的电源插座内藏有针孔摄像头,酒店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针孔摄像头“酒店80%里面都装的有”;“有人要装这个东西,偷拍客人的隐私去卖钱”。

事后警方查明案件,该摄像头并非酒店方安装。据@平安郑州通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网上购买针孔摄像设备,利用住宿之机,分次在该酒店房间安装并偷拍他人隐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关注到上述现象,对完善隐私权保护也作出相应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

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民法典编纂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草案专设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被视为是一大进步。

此前审议中,有多名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也有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解读

遏制偷拍将有法可依 受害者有了维权武器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另外,草案在个人信息范围的举例中新增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对隐私的含义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A

首次对宾馆偷拍现象 做出针对性规定

近年以来,酒店、民宿、出租房内发现针孔摄像头的事件频频曝光于大众视野。从摄像头的制造、出售到视频传播,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偷拍黑色产业链,受害者的权益亟需得到保障。

南都记者对比发现,草案三审稿第八百一十二条在二审稿的基础上,新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这是草案首次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

“此次法条明确列举说明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大的危害,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对南都记者表示,对“私密空间”的表述更加全面减少了法律适用中解释的成本,增强了震慑力度,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也认为,这项规定本身就是对目前偷拍现象频发的立法回应。

他指出,立法者对此类现象的反对态度和否定评价,能够对后续的社会生活产生行为导向意义,通过在执法中赋予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将能够有效获得司法救济,取得相应的民事补偿,进而遏制偷拍现象。

在知名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看来,此项规定还体现了时代的特点。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至今,至少24个城市的35家酒店因偷装针孔摄像头被查处,其中不乏五星级酒店。而与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相对的,是偷拍者最多只会得到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杨立新指出,民法典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规定民众有什么权利,二是民众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依据条文主张权利,追求侵权者的责任。而在隐私权方面,他提到,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详细规定,但又需要解释哪些属于隐私权范畴。

因此,在未明确规定宾馆房间属于私密空间之前,不同的人会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当法律明确规定之后,就给法官提供了保护隐私权的依据”,他说,“虽然不一定能遏制偷拍现象,但变得有法可依,使受害者有了维权的武器。”

B

隐私定义突出“不愿为人知晓” 强调主观角度

此前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三审稿将“私密性”明确定义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

据了解,在此前的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隐私就是我自己的事儿,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杨立新表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定义更加准确,跟学术上是一样的。

他解释说,根据私密性不好界定什么是隐私,而不愿为他人知晓则比较容易界定。私密性更多的是一种客观的情况,不愿为他人知晓则带有主观性。比如说,年龄是否具有私密性,不好判断,但对于女生来说,她们不愿意别人知晓自己的年龄,这就是不愿为他人知晓。

王新锐也认同三审稿更突出了从权利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主观角度强调隐私权的概念。他还表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均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定义,从法理上来说,“隐私”的概念本身即强调个人的私领域的自主,使个人决定如何独处不受干扰。

C

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 被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无锡市新吴法院审理的无锡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宣判。在此案中,被告人通过安装车载定位器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位置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且从中获利。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个人信息种类多样,其中行踪轨迹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三审稿第八百一十三条在个人信息的范围举例中,也新增了行踪信息和电子邮箱地址。

据了解,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上述两项内容纳入了个人信息的范围。

吴沈括表示,新增项是对近年司法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当下多发案例的立法回应。他举例,电子邮箱地址的失控可能造成垃圾邮件的蔓延甚至精准诈骗的滋生。

王新锐认为,新增的两类信息属于重要的、敏感的个人信息,因此有必要在法条中予以强调。比如,通过行踪轨迹能够直接监控个人现实的活动行程,严重的可能引发暴力催收、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事件。

“个人信息靠列举实际上是没有办法列举完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表示,凡是能够关联到某一个人、能够用来分析一个人特征的都属于个人信息。所以,他认为,要强调信息的唯一性,就是那些直接和一个人关联、明显能够识别一个人的信息。

此外,三审稿把二审稿第八百一十四条中“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新增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王新锐表示,个人信息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立法和政策文件中表述各有不同,实际是个很突出的问题,已经给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他认为,此次调整也能看出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从国际立法经验来看,数据的‘使用’不足以覆盖所有的数据业务模式,而数据的‘处理’有更好的技术包容性,能够更好涵盖可能的数据业务类型。”吴沈括表示,这一变化反映了立法者更注重揭示法律规制与保护对象的内在本质,而不是局限于当下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采写:

南都记者 刘嫚 蒋琳

见习记者 李慧琪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尤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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