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宣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调整

央行宣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调整,利息支出变不变?新老划断怎么算?且看7大核心要点!

8月25日下午,央行发布2019年第16号公告,内容涉及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

核心要点是:

1、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2、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

3、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

4、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6、新老划断,2019年10月8日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7、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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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确定当地LPR加点下限。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此前央行已公告,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各银行新发放贷款定价的主要参考,同时作为浮动利率贷款合同的定价基准。

央行负责人表示,通过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可以起到运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的效果。一是前期市场利率整体下行幅度较大,LPR形成机制完善后,将对市场利率的下降予以更多反映。二是新的LPR市场化程度更高,银行难以再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打破隐性下限可促使贷款利率下行。监管部门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对银行进行监督,企业可以举报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行为。三是明确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存量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将把银行的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督促各银行运用LPR定价。

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

8月20日,LPR形成机制改革后的首次报价诞生。当日9:30分左右,中国货币网公布新LPR首次报价结果,1年期LPR报价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利率有所下降,但幅度不大。

对于房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在8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新的LPR形成机制并不会使房贷利率下降。金融行业应当注意,“房住不炒”的定位不能偏离,避免把房地产工具化。刘国强同时表示,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经济刺激的手段,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本稳定,“具体怎么操作,过几天央行将发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公告,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房贷的利率不下降。”

今日央行的公告就明确,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央行2019年第16号公告全文如下: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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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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