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刷量”第一案,法院该如何判?

2018年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18年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及其两股东刷量不正当竞争一案(以下简称刷量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飞益公司等通过技术手段虚增爱奇艺视频访问量的行为(”视频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其赔偿爱奇艺公司50万元并消除不良影响。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首例视频刷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飞益公司等被告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使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严重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被告在爱奇艺网站制造了不少于9.5亿余次的虚假访问,按照被告每万次15元的刷量收费标准,非法获利达到135万。考虑到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早、实施侵权行为次数多,实际非法收益远超500万元。因此,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处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权行为的刷量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外,并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爱奇艺公司据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

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爱奇艺公司合法权益、立即停止针对爱奇艺网站iqiyi.com视频内容的刷量行为;(审理中,爱奇艺公司确认三被告已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撤回)

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3.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应经法院事先审核。

被告辩称:

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共同辩称:

1. 吕云峰、胡雄敏系飞益公司股东、员工,两股东实施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公司业务,应由飞益公司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爱奇艺公司运营视频网站,收入来源于广告费、会员费,飞益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视频点击量,增加视频知名度,以此牟利。两者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并且涉案的刷量行为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

3.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畸高。

4. 被告无需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都需要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只有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才需要承担此民事责任。且被告也并未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院认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爱奇艺公司指控三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增加爱奇艺网站视频访问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若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刷量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

首先,三被告作为经营者,分工合作,共同通过技术手段增加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因三被告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相应地增加了爱奇艺公司不应支出的合作分成,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收集访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影响爱奇艺公司对访问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后作出的经营决策以及关联方的合作策略,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竞争优势,属于市场竞争行为。

其次,访问数据对于视频网站经营者而言,既直接影响经济收入,也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能给视频网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爱奇艺公司依托于视频访问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其他经营者可以与视频网站经营者开展自由竞争, 但不得对访问数据施加超出合理界限的干扰、破坏,这不仅是视频网站经营者,也是与之相关的诸如从事著作权交易、信息 网络广告等业务的经营者,所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飞益公司的视频刷量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最后,飞益公司视频刷量的行为就造成了爱奇艺公司的损害结果。其一,爱奇艺公司根据访问数据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而基于甄别技术的有限性、滞后性,爱奇艺公司如未能甄别虚假访问数据,将支出不应承担的许可使用费。其二,爱奇艺公司通过系统分析视频访问数据来探知市场需求,进而作出经营活动决策,而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爱奇艺公司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竞争优势的丧失。其三,视频访问量是影响爱奇艺网站中视频排位的因素之一,虚假的播放量会影响消费者的观看体验,破坏爱奇艺公司的商业信誉。

综上,法院认为,三被告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飞益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50万元,并于《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均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吕某(一审被告)、胡某(一审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爱奇艺起诉视频刷量公司以及操作团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结语:

笔者认为,视频刷量其实只是网络刷单刷量的冰山一角。其实,网络刷单刷量行为早已司空见惯,甚至已然成为行业“潜规则”。举例来说,据《南方都市报》和《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2017年爆款剧的网络点击量疯狂地攀升,《欢乐颂2》全网播放量约为252亿,《人民的名义》约为309亿,《楚乔传》突破400亿。事实几何,大家心知肚明。奈何受巨额的经济利益驱使,形成了这一灰色的(甚至违法)产业链。

此次,司法机关(上海徐汇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勇于对视频刷量行为说“不”,将有利于规制整个网络刷单刷量行为。不然,“劣币驱逐良币”损害的将不仅仅是被视频刷量的公司,还将进一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甚至危害整个产业的公平竞争生态。对此,除了网络行业参与者加强自律、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外,相关行政监管机关应当发挥主动性,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和强制作用,以此来矫正扭曲的网络刷单刷量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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