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台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郝晓炜)8月26日,市卫生健康委消息,新出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郝晓炜)8月26日,市卫生健康委消息,新出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一次记6分;买卖人体器官的,一次记12分……对在暂缓校验期内,累计记分超过10分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了解,在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中长期存在“重准入轻监管”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开大处方、乱检查、过度医疗等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为此,我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出台《办法》,提出医疗服务监管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转向全行业的监管。

《办法》共141项记分内容,分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医疗活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处方管理、血液管理等21大项。新增70项记分内容。

其中,在处方管理方面,新增2项内容,即未建立、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一次记2分;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一次记1分。

“以前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只负责发药、备药,很难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何进凯说,此次将处方点评工作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医院的医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每月对医院开具的处方进行点评,纠正临床不合理用药,包括是否开大处方、用药途径是否合理、药物选择是否合理等。点评结果将反馈并应用到临床,这样一来,与科室、个人绩效挂钩,倒逼科室、医生要诚信诊疗;同时加强医院处方管理,避免不合理用药、用高价药、重复用药等问题出现。

《办法》明确,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其中12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定期收集相关数据,统计记分,每半年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开,引导患者安全就医。同时,记分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文章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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