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这些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近期,二道区与宽城区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具体信息如下: 关于邹家碗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近期,二道区与宽城区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具体信息如下:

关于邹家碗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部分)征收范围的公告

长二府征[2019]9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对邹家碗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部分)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新开河工程征收边界,西至铁东街道路中心线,南起东新路南侧用地线,北至邹家碗铺一号地块分界线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详见《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实施方案7勘测定界技术图》、《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159批次用地勘测定界技术图》。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及大棚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土地的更名、抵押及变更土地用途;广告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关于邹家碗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邹家碗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实施征收,现将征收范围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新开河工程征收边界,西至铁东街道路中心线,南起东新路南侧用地线,北至邹家碗铺一号地块分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部分(以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土地的更名、抵押及变更土地用途;广告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长春市确定嫩江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长宽府发[2019]63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嫩江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人民大街、西至百洋大厦东胡同;南起嫩江路、北至龙江路。

1、上述区域内丘(地)号:2-7/1010-2、2-21/39-1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2、上述区域内已经签订《危房安置意向书》和《居民安置协议书》,并且已经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长春市确定图书馆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长宽府发[2019]64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图书馆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塘沽胡同、西至人民大街;南起青岛路、北至天津路。上述区域内已经签订《危房安置意向书》和《居民安置协议书》,并且已经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长春市确定浙四小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长宽府发[2019]6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浙四小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人民大街、西至人民大街西胡同;南起浙江路、北至四平路。

1、上述区域内丘(地)号:2-3/1009-5、2-3/1010-2、2-4/1012-9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2、上述区域内已经签订《危房安置意向书》和《居民安置协议书》,并且已经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长春市确定浙淞小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长宽府发[2019]66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浙淞小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人民大街、西至人民大街西胡同;南起松江路、北至浙江路。

1、上述区域内丘(地)号:2-5/1021-1、2-6/1008-1、2-6/1011-2、2-6/1007-1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2、上述区域内已经签订《危房安置意向书》和《居民安置协议书》,并且已经领取货币补偿款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二、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文章来源:长春日报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