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命名与必然性》

解读《命名与必然性》 余俊伟 作者简介:余俊伟(1974-),男,哲学博士,副教授,从事道义逻辑研究

解读《命名与必然性》

余俊伟

作者简介:余俊伟(1974-),男,哲学博士,副教授,从事道义逻辑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2

人大复印:《逻辑》2003 年 02 期

原发期刊:《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3 年第 01 期 第 37-41 页

关键词: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 必然性/ 必然后验真理/ 偶然先验真理/ 模态逻辑/ the historical and casual theory of naming/ necessity/ the necessary posterior truth/ the contingent priori truth/ modal logic/

摘要: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中提出了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并认为存在必然后验真理、偶然先验真理,这是为模态逻辑作理论上的辩护。 其理论是融贯的,奎因对模态逻辑的批评是不成立的。 《命名与必然性》为模态逻辑作了成功的辩护。

《命名与必然性》是美国逻辑学家克里普克的成名之作。在该书中他反对传统的摹状词理论,提出了一新的指称理论,通常被称为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克里普克的观点一经提出,便在哲学界掀起了一场持久的争论,人们对该理论褒贬不一;在我国是赞同者少,反对者多。

其实按克里普克本人的说法,虽然他认为传统的摹状词理论是错误的,但他并不打算提出另一个理论来代替它,“因为我可以肯定,如果代替它的东西也是一个理论的话,那么这个理论也一定是错误的。”[1-1]。且进一步说,“哲学理论有发生错误的危险,因此,我不打算提出一个取而代之的理论。”[1-2]。但既然大家都认为克里普克这一观点形成了一个理论,那我们也不妨按惯例称之为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

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它对专名与摹状词作了严格的区分。克里普克将专名称为名称,而将专名与摹状词统称为指示词。“我在这里所指的名称是专名,如一个人的名称、一座城市的名称、一个国家的名称,等等。……如果我们想用一个共同的术语来包括名称和摹状词,我们就可以使用‘指示词’这个术语。”[1-3]。克里普克对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分涉及“严格指示词”这个概念。“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否则就称之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1-4],“我在这些演讲中主张的直观的论题之一就是,名称是严格指示词。”[1-5];克里普克的论证是,专名所指示的对象可能不具有某一(偶然的)性质,但不可能不成其为自身。如尼克松,“虽然这个人(指尼克松)可能没有成为总统,但他不能不成其为尼克松。”[1-6],而“1970年的美国总统”不是严格指示词,因为它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会指示不同的个体,例如,在现实世界中它指示尼克松,但在另一世界中会指示汉弗莱。

其次,在专名与摹状词的关系上,克里普克认为专名是没有内涵的,不是摹状词的缩写,不与摹状词同义的。在这点上克里普克的观点与穆勒的相同。摹状词理论认为专名是有涵义的,是摹状词的缩写,因此通过考察对象是否具有专名所具有的涵义就可以确定专名所指对象。对于克里普克来说,既然专名没有内涵,那么专名是如何指称对象的呢?克里普克是这样解释的:“举行一个最初的‘命名仪式’,在这里对象可能以实指的方式来命名的,或者这个名称的指称也可以通过某个摹状词来确定。当这个名称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时,我认为,听说这个名称的人往往带着与传说这个名称的人相同的指称来使用这个名称。”[1-7],在这里,克里普克强调,摹状词在此并不与专名同义,仅仅是用来规定名称所指的对象而已,这一点与摹状词理论不同。

可以看到,传统的摹状词理论在确定指称时考虑的仅是语言间的关系,通过专名的涵义来确定其指称,而克里普克较重视语言之外的因素,注重社会对语言的影响。克里普克认为:

导致摹状词簇理论的解释可能如下:有某一个人,他被隔离在一个房间里;其他所有的说话者和其他所有事物都消失了;这个人说:“我将用‘哥德尔’这个名称来指那个证明了算术不完备性的人,不管他是谁。”他就这样为自己确定了指称。……但是,我们大多数人都不是这样做的。有一个人,例如,一个婴儿诞生了;他的父母给他取了一个名字。他们对朋友们谈论这个孩子。另一些人看见过这个孩子。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话,这个名字就似乎通过一根链条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了。在这根链条的远端有一位说话者,他在市场上或别处听说过理查德·费因曼,尽管他想不起是从谁那儿第一次听说费因曼,或者曾经从谁那儿听说过费因曼的,但他仍然指称费因曼。……即使说话者不能唯一地识别出费因曼,他所指称的仍然是费因曼。”[1-8]。

可以看出,克里普克认为,确定名称的指称关键是它的起源和人们在使用它时建立起的一根实际的历史的因果的链,而不像摹状词理论那样认为是名称的涵义;也不像斯特劳森认为的那样,在于使“传递观点的链条适合摹状词理论”。克里普克的下面这段话充分说明了他跟斯特劳森之间的区别:

假设说话者已经从史密斯和其他人那里听说了“西塞罗”这个名称,他们用这个名称指称一个著名的罗马雄辩家。可是这个说话者后来认为,他是从琼斯那里听说这个名称的,(他并不知道)琼斯用“西塞罗”这个名称称呼一个臭名昭著的德国间谍,并且他从来未听说过什么古代的雄辩家。那么,按照斯特劳森的方式,说话者就必须根据下述方式来确定他的指称,即说:“我将用‘西塞罗’这个名称来指称琼斯这个名称所称呼的那个人。”然而,根据我目前的观点,尽管说话者对于他从何处听说这个名称的印象是错误的,但他指称的对象仍然是那个雄辩家。[1-9]。

克里普克定义严格指示词时使用了“可能世界”这一词,于是就引出了可能世界及跨世界同一性识别的问题。对于可能世界,克里普克的观点是:“我反对对这个概念的误用,即把可能世界看成遥远的行星,看成在另外一个空间里存在的、与我们周围的景物相似的东西,或者由此引出所谓‘超世界的同一性’的荒谬的问题来。……我倒愿意推荐使用‘世界的可能状态(或历史)’或‘非真实情形’这类说法。”[1-10]。克里普克是把可能世界作为一种说话的方式,而不是把它看成与现实世界平行的一“物理实体”,因为克里普克说“‘世界’这个词常常可以用‘……是可能的’这种模态说法所代替。”[1-11]。克里普克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掷A、B两个骰子,会有36种组合,每一种组合就可以说成是一“可能世界”,在实际掷出后,会有一种实际的组合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决没有必要假定,在某个假想的地方,与我面前的这个物理对象相应地存在着另外35种实体,我们也没有必要询问,这些虚构实体是否是由这个实际的单个骰子的(虚构的)‘对应物’所构成的,或者是由这个骰子在另一空间里构成的。这36种可能性(包括实际的可能性)都是这两个骰子的(抽象的)状态,而不是复合的物理实体。”[1-12]。对于如何给出一个可能世界,克里普克认为“一个可能世界是由我们赋予它的描述条件来给出的。”[1-13]。克里普克对此作了如下解释:

当我们说“在另外某个可能的世界中,我今天可能没有作这个演讲时,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只是想象这样一种情景:我没有决定作这个演讲,或者我决定在其他日期来作这个演讲。当然,我们没有想象每一件真的我做的事情,而只想象与我作演讲有关的事情;然而,在理论上,需要对每件事情作出决定,以便对这个世界作出一个完整的描述。我们实在无法想象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只能部分地描述世界,这就是一个“可能的世界。”[1-14)。

由于对可能世界的误解进而引出超世界的同一性等荒谬问题来。克里普克认为,“不应问:如果不根据桌子的这些特性,我怎样在另一个可能世界中识别这张桌子?因为我手边有这张桌子,我可以指着它,……一个对象的某些特性对它来说可能是本质的,因为它不能不具有这些特性。但是,这些特性不是用来在另一个可能的世界中识别这个对象的标志,因为不需要这种标志。”[1-15]。很明显,在克里普克看来,我们是先有对象,再谈论发生在它身上的事,根本不需要去在另一个“可能世界”中识别出它。对这一问题下面这段话作了最好的概括。“我们可以指称一个对象,并问在它身上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情。这样,我们不是以世界为起点(这些世界被假定是真实的,但是我们所能感知的不是它们的对象,而是它们的性质),然后再提出关于超世界的同一性的标准问题;与此相反,我们以对象为起点,我们在实际世界中不仅拥有这些对象,而且还能识别它们。这样我们就可以问,是否有某些事物对于这些对象来说是真的。”[1-16]。

对于通名,克里普克的观点是通名更像专名,也是没有内涵的。这不仅与传统的摹状词理论的观点不同,而且与穆勒的观点亦不同。“某些普通语词、自然语词与专名之间具有比通常所认识到的更多的亲缘关系。这个结论肯定适用于各种关于种类的名称,……象‘猫’、‘虎’……‘黄金’、‘水’……。它还适用于描述某些自然现象的语词,例如‘热’、‘光’……还适用于一些相应的形容词,如‘热的’、‘大声的’和‘红色的’。”[1-17]。“ 我们现在的观点直接与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相反,并且(或多或少地)赞成穆勒关于单数名词的观点,但反对他的普通名词的观点。”[1-18],对于如何确定通名的指称,克里普克认为,上述对专名所说的“同样的意见也适用于象‘黄金’那样的普通名称”[1-19]。

《命名与必然性》的另一个主题是必然性。在对必然性作分析前,克里普克首先指出“这个概念有时被用于认识论的意义,并且可能恰恰意味着先验的意思……然而我在这里讲座的不是认识论的概念,而是形而上学(……)的概念。”[1-20]。

早在《同一性与必然性》一书中,克里普克对先天性(先验性)和必然性就作出了以下的区分:

当我们把一个陈述叫做必然的,这究竟意谓什么呢?我们只不过是说,第一,该陈述是真的,第二,它不可能不是真的。当我们说,某种情况偶然是真的,我们是说,虽然它事实上是真,但有可能情况不是如此,假如我们要把这个区别归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我们应把它归之于形而上学。与之相比,还有先天真理这个概念。先天真理被假定为这样的真理:它能独立于一切经验而被认知是真的。请注意,这句话本身没有提到一切可能世界,除非把可能世界放到有关定义中去。这些话所说的只是,独立于一切经验它能被认知是符合现实世界的。也许运用某种哲学论证,从我们独立于经验地知道某种情况符合于现实世界,能够推出它一定也被认知是符合一切可能世界的。但如果要确定这点,便需要某种哲学论证。现在要是我们准备把这个概念归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不属于形而上学,而属于认识论。它与我们怎样能够认识到某些情况事实上是真的方式有关。[2]

在以上命名理论和对先验性与必然性作了严格的区分的基础上,克里普克认为存在先验偶然真理与后验必然真理。克里普克举例,“一米是棍子S在时间t[,0]时的长度”是先验偶然真理。这里S是指巴黎的某根金属棒,t[,0]是为准确起见而规定的某一时刻,对如此定义的一米,克里普克认为,对于确定米制的人来说,他用棍子S在时间t[,0]时的长度来确定一米的指称,于是他就无需进一步研究考察就自动地知道了S是一米长,“这似乎就指他先验地认识了它”[1-21]。但这个定义既不是缩写的定义,也不是同义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并没有给出他称之为‘米’的那种东西的意义,只是确定它的指称而已。”[1-22]。也就是说,“一米”和“在时间t[,0]时的长度”这两个短语有明显的区别。“一米”是个严格指示词,它一经确定,便要在所有可能世界都严格指示某个长度。它的指称的确定就是通过短语“棍子S在时间t[,0]时的长度”。而后者是一非严格指示词,因为“在一些非真实的情形下,如果对棍子施加各种压力和张力,它就可能变长或变短。”[1-23]。因此在这样一些非真实情形下,它的指称可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可以说“在时间t[,0]给S加热,则它的长度不是一米了。”

对于后验必然真理,克里普克的例子是“长庚星就是启明星”。对于它是个后验真理,人们几乎都无异议,但对于它为何为一必然真理,人们普遍都觉得很难理解。因为人们认为我们在早晨看见的天边的那颗星仅碰巧是我们在傍晚看见的天边的那颗星,完全可以想像这两颗星并不是同一颗星。这里的问题就在于人们未能理解严格指示词的含义。克里普克认为,“长庚星”、“启明星”都是严格指示词,比如,“启明星”,它并不与“在早晨位于天边的某颗星”同义,我们只是借助后者来确定“启明星”的指称,一旦确定,那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如果它存在则都指示同一个体。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偶然事件,比如受到天体的碰撞,启明星的运行轨道改变了,它在清晨出现于天空的另一个位置,比如天顶,在这种非真实情形下我们可以说“启明星不在那个位置上”,而不会说“启明星不成其为启明星了”。因此,经过这样一番解释,我们就可以理解一旦启明星是长庚星为真,那么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如果启明星和长庚星都存在,则它们均指示同一个体,因而必然为真。

很多人对克里普克的以上观点提出批评,尤其是对专名无涵义这一点。在众多的批评中,大部分都是出于对克里普克的理论本身的把握欠准,也就没有理解克里普克的这套理论是为模态逻辑的合理性辩护的。

了解模态逻辑发展史的人都知道,在模态逻辑的发展初期,一些逻辑学家、哲学家对模态逻辑,尤其是模态谓词逻辑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认为模态逻辑是不合法的,这其中尤以美国著名的逻辑学家Quine为代表。他们的主要理由是:①模态语组造成指称上的嗳昧性从而导致同一替换规则和存在概括规则失效。②如果要排除指称暖昧性,则会导致承认抽象实体的存在。③模态逻辑会导致本质主义。在这3条理由中,第一条属逻辑问题,第二条是由第一条引申出的哲学问题,第三条属纯哲学问题。我们下面对此稍作分析。

在经典谓词逻辑里有同一性替换规则,其形式表示为:(a=b)∧F(a)→F(b)。“这一原理规定:给定一个关于同一性的真陈述,可以用它的两个词项中的一个替换另一个出现在任一真陈述中的词项,而其结果将是真的。”[3-1],它在经典谓词逻辑里是普遍有效的,但是,奎因认为,在模态语境中它不再普遍成立。奎因举例:[3-2]

(1)9必然大于7。

(2)必然地,如果在暮星上有生命,那么在晨星上也有生命。

(3)行星的数目=9。

(4)暮星=晨星。

这些都是真命题,但是运用同一性替换规则却得到

(5)行星的数目必然大于7。

(6)必然地,如果在暮星上有生命,那么在晨星上也有生命。

这样两个句子。显然它们应被认为是假的。奎因认为这是由于摸态语组造成指称上的嗳昧性所致。

根据克里普克的专名理论,奎因举的例子中“行星的数目”、“暮星”是摹状词,属于非固定指示词,它们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能指示不同的个体,因此,应当要求如果一个摹状词处于模态词的辖域内,则不能对它进行替换,也即对替换作了限制:利用一个等式进行替换时要求该等式在每个可能世界中都成立。显然奎因所举的两个例子都没有满足这个要求。

奎因指出,“按照(7),必然大于7的这个数是什么呢?按照(1)[由此推出(7)],它是9,即行星的数目;但假定这一点就要同(5)是假的这一事实相冲突。……还有,在(8)中肯定其存在的那个事物究竟是什么呢?按照(2)[由此推出(8)],它是暮星,亦即晨星;但假定这一点就要同(6)是假的这一事实相冲突。这样,是必然的或是可能的,以及诸如此类,一般说来不是有关对象的特性,而是要依赖于指称对象的方式。”[3-3]。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说存在概括规则在模态逻辑中失效,奎因的分析是欠准确的。

首先,存在概括规则运用于模态语境时并不像同一替换规则那样会得出明显与人们的直觉不符的结果。就拿奎因所举之例来说,人们一般都会认为(5)是假的;但是对于(7)是否为假却不是那么明显;或者说,很难讲(7)就与人们的直觉不符。一般来说,除非像奎因那样特别反对本质主义,否则人们不大会认为(7)为假。

其次,从严格的形式语义解释来分析,

若a为固定指示词,根据克里普克的观点,则在w和w′中都指示同一个个体,因为a在w′中的赋值为@,于是在w中亦有个体@,因此据[4],对于@我们有

在框架〈W,R,D,H〉上就必定有效。所以要使得一个具体例子成为存在概括规则的反例就必须使得a在w′中的解释@不属于H(w)。

我们现在来看奎因所举的那两个反例。奎因的第一个反驳例子要成立就必须使得在所想像到的一个世界中对9的解释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设这一条件为A。首先,按克里普克的专名理论A是不成立的,因为9是一个专名,它在所有世界中严格指示同一个体。其次,即使不按克里普克的理论,从直观上来说,A与人们的日常思维习惯也是不太符合的。因为对于9,我们总是把它视为抽象的数学意义上的一个实体。

而对于奎因的第二个反例,它要成立必须使得在所想像到的一个世界中对“暮星”的解释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设这一条件为B。因为“暮星”不同于9,9通常指示数学意义上的一个抽象实体,但“暮星”通常是指示天空中的某一星体,所以B的成立听起来要比A更接近人们的直观;因为确实可以想像得到在那个可能世界中的某个天体不存在于我们现实世界中。但是要想像一个为我们所使用的名词在想像中的一个世界里指示一个个体,而这一个体在我们现实中不存在,这总是不太合乎人们的日常思维,所以奎因的这个例子做为反例仍是不太接近人们的直观,至少听起来不像反驳同一性替换规则的例子那么有力。

因此,在克里普克的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解释下,奎因指责摸态逻辑的第一条理由,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条理由就不再成立了。上述分析也印证了克里普克说的“那些涉及模态特性的所谓反例最后总是被证明为与某种混乱有关:有关的语境并不表示真正的特性;范围上存在着混淆,或者将个体概念之间的偶然吻合与个体之间的同一性相混淆。”[1-24]。

既然按克里普克的理论第一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而第二个问题是在第一个问题成立的基础上引出的,那么第二个问题自然也就不成问题了。第三个问题,则纯属哲学问题,对于模态逻辑根本不会构成威胁。

作为一种逻辑,它对哲学及其他学科所起的作用只是梳理和分析的作用。以模态逻辑会导致本质主义来批评模态逻辑,从而认为模态逻辑是不合理的,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对本质主义这样一种哲学观,人们可以赞同它,当然也可以不赞同它,但这些都属于哲学领域的讨论。即使本质主义确实是不合理的,也只是说明模态逻辑的构建意义存在些问题,而不能说明模态逻辑就是错误的。因为逻辑只是起说明、整理的作用,它只是一种工具而已,更何况如张家龙先生的《论本质主义》一文中所分析的,本质主义未必不合理。当然克里普克是持本质主义立场的,他认为个体的本质,是其起源。比如,伊丽莎白二世,其本质就是由之发育而成的那个受精卵;一张桌子,其本质就是制作它的木料。对于类,克里普克没有作细致的分析,只是认为其本质是内部结构。比如,黄金的本质就是原子序数,是79。

我们认为《命名与必然性》的理论前后是融贯的,一致的,而且是新颖的,其为模态逻辑所作的辩护是成功的。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对一些自然语言的解释上,克氏的理论有些勉强。在这一点上摹状词理论的解释就显得自然得多。但是正如在前文中所分析的,克氏的理论非常注重社会生活实践对语言的影响,它在语言之外去寻找语言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之原因,这一点正是摹状词理论所缺乏的,结合克里普克提出理论的动机来看,该理论是成功的。

[收稿日期]2002-12-24

[1] 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65,94,25,49,49,50,97,92,94,15,15,17,45,45,53,54,134,135,136,37,57,56,56,3.

[2] 克里普克.同一性与必然性[A].语言哲学名著选辑:英美部分[C].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88.378.

[3] 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29,133、137,137.

[4] 张家龙.论本质主义[J].哲学研究.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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