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警方:一男子坐过站要求停车遭拒殴打公交司机,已被刑拘

2019年9月1日上午9时许,我市239路公交车上发生惊险一幕: 在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上,一男性乘

2019年9月1日上午9时许,我市239路公交车上发生惊险一幕:

在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上,一男性乘客因错过站台要求司机停车,在遭到拒绝后竟挥拳猛烈殴打公交司机,全然不顾整车十余名乘客性命和公共安全。

接到报警后,宜兴警方迅速到场处置,将嫌疑男子控制并依法传唤审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男,29岁,江苏连云港人)于当天上午从宜兴城区乘车前往新庄街道。

因错过公交站台,耿某某要求司机瞿师傅立即靠边停车,在瞿师傅提出“要到站才能停车”的要求后,耿某某用脚猛踹投币箱发泄不满,紧接着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瞿师傅进行殴打。

瞿师傅立即靠边停车并报警。

此时,耿某某用脚猛踹车门,并通过拳打、掐脖子、用灭火器砸等方式对瞿师傅连续殴打(经法医初步鉴定已构成轻微伤),随后在试图逃离时被车上乘客制止,直至警方到场将其控制。

经审查,耿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耿某某(男,29岁,江苏连云港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原题为:《刚刚,殴打公交司机的男子刑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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