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文/荆泽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员工责任意识,维护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纠正违规失职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遵循“奖惩并重,教育为主”的奖惩原则,对勇于担当、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业绩落后的员工给予惩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 在完成经营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给公司带来突出经济效益的;

(二) 在专业技术或管理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四) 在保护公司及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中,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 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利益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事迹突出的;

(七) 在公司进行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 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获得表彰的;

(九)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避免人身或经济损失的;

(十)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十一) 在社会上做出突出贡献或事迹突出的,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十二) 参加公司选送的各类技能、业务、知识、文体等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

(十三) 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奖励形式

(一) 精神奖励,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 物质奖励,包括酌情予以一次性奖金、加薪、晋级等。

第六条 奖励手段

(一) 获得通报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

(二)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奖励按照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三)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认定,确有突出贡献者,可由公司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

(四) 公司可通过以实物或培训,旅游等形式嘉奖勉励获奖员工。

第七条 奖励程序

员工奖励建议由所属部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公司领导提出,说明奖励理由,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员工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和人事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奖励事宜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三章 惩处

第八条 惩处范围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惩处:

(一) 惩处是指对因员工在工作中失职、失察、渎职、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包括日常工作中的时效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全面性方面的工作失误及泄密、遗失财物、损坏资产等失职行为;

(二) 涉及员工贪污受贿等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法律或党纪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惩处原则

遵循“教育批评与经济处罚相结合、主要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以鞭策督促员工为主要目的,辅以适度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条 责任分类

责任按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级责任。

(一) 特大责任

1.泄露公司重大机密;

2.致使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

3.玩忽职守,失职失察,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中存在严重疏漏,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5.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投融资方案中存在严重疏漏、错误,且不可挽回的;

6.工作不负责任,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7.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务纪律,逃避缴纳税款,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损公肥私,使国家和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8.擅自刻制印章和领导名章的;

9.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使用印章的;

10.擅自将印章转予他人使用的;

11.未经批准开具加盖印章空白介绍信的;

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13.散布谣言,传递小道消息,破坏公司稳定团结的,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14.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重大责任

1.泄露公司重要机密;

2.因工作疏漏,遗失公司重要文件,且不可挽回的;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4.季度、年度重要经营、财务管理工作报告中出现重大数据错误和严重与事实不符的;

5.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的数据或调查报告中存在严重错误,对决策产生误导,造成公司决策失误或一定程度经济损失的;

6.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定并责成有关部门的重大督办工作事项,主办部门遗忘或无故拖延、办理不力的;

7.随意存放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许可携带印章外出办事的;

9.已停止使用的印章不上缴的;

10.对外正式发文中重要领导人员姓名书写错误、组织机构名称错误的;

11.未按照工作流程规定办事,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做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12.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一般责任

1.对外正式公文中出现五处以上明显的语法、文字或标点错误的;

2.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或调查报告中存在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的;

3.各部门上报公司领导的工作实施方案内容不全面,考虑问题不细致的,且经多次修改的;

4.因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办公设备毁损或公司财物丢失,且不可挽回的;

5.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工作责任心不强,托词缓办、推诿或消极怠工的;

6.参加外部会议,但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任务要求导致延误工作的;

7.在执行工作中,因情况变化,未按规定请示上级,擅自做出错误决定的;

8.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且不及时向上级汇报,导致延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应有损失的;

9.未报告上级,擅离工作或值班岗位或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干私活、办私事的;

10.工作中弄虚作假、撒谎、隐瞒真实情况的;

11.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

对于可直接认定责任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重大项目操作失误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对于部门工作失误的,追究部门经理及经办人责任;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工作失误的,追究主责部门经理及经办人责任,相关部门经理及经办人负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惩处方式

惩处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六种形式。经济处罚包括:一次性经济处罚、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比例分次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据员工应承担责任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分类定级,采用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 特大责任。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二) 重大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三) 一般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可并处扣除个人绩效工资的处分;

(四) 违纪员工受通报批评处分的,同时扣1个月绩效工资;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同时扣3个月绩效工资;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扣6个月绩效工资;受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扣12个月绩效工资

(五) 适用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受处分员工的工资级别;降级的幅度最少为一级;

(六) 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实行处分期限制。通报批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处分后,晋升事项按相关制度执行。

(七) 经济处罚不受处分期限制,也不因处分的解除而免罚;

(八)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扣发绩效工资的不影响一次性经济处罚和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比例处罚的适用;

(九)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财物损坏丢失的,按财物现值20%-30%赔偿,如在一年内重复发生损坏丢失财物的,按财物现值的50%-100%赔偿。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

(一) 所在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向被调查人及其他知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交人力资源部;

(二) 人力资源部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人力资源部2名以上人员参与进一步核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 受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的,经所在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受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经所在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四)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受处分的员工本人,对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邮递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五) 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员工人事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以备查用;

(六) 处分决定自直接送达之日起生效;或自邮寄、公告之日起30天后生效。

第十四条 解除程序

(一) 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当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 所在部门对受处分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 人力资源部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人力资源部2名以上人员参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四) 解除受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的,经所在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决定;解除受记大过处分的,经所在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五) 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员工的所在部门及员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 可以将处罚材料从解除处分的受处分员工的人事档案中撤出,但解除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以备查用。

第十五条 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其所在部门可责令其回避:

(一) 与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 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在以下期限内做出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开始调查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形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入司时间、部门、岗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 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日期、印章。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和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后,允许受处分者申诉,如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确与实际不符,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予以复核、纠正。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不得因员工提出复核、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在受到处分后,如对认定的事实不服或对处分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调解提出书面申诉;在人力资源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对因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而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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