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法律对股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是公司这一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另一方面,为便于对公司的监管以及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利益,法律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许多限制。那么,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法律对股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解答:

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8.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法律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徐茂辉律师解析: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和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外资变更股东所需材料:

1.公司公章;

2.公司批准证书正本、副本;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公司原章程;

5.备案登记薄原件;

6.新老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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