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会计差错、对子公司失去控制…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纪律处分

↑资料图:黄河旋风。图据IC Photo 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公告称

↑资料图:黄河旋风。图据IC Photo

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其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陈俊在信息披露、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等方面,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主办人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违规事项如下:

1.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标的资产业绩预测和承诺

黄河旋风2015年5月21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2015-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3,898.57万元,据此测算出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2,055.04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为黄河旋风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于年报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16-00008号)。根据其同日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上海明匠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黄河旋风与陈俊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预测上海明匠的未来收入、盈利情况,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未能审慎履行应有职责,未能为评估意见提供相应的依据,也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并最终确定了增值率高达20倍的评估值和交易价格,相关盈利预测评估不审慎,且其所披露的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准确预测,将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对其构成重大误导。

2.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该公司运营情况良好。根据公司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该公司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但是,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10,188.56万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上市公司理应根据重组标的的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陈俊作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人和前实际控制人,其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保障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合理性与准确性。而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的业绩披露,前后发生巨大变化,其前期披露的业绩信息严重失实。时任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未能承担起持续督导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的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对重组标的不实业绩的披露及其持续负有责任。

3.公司无法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黄河旋风在收购上海明匠的过程中,始终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陈俊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及公开承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未能实质向公司转交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并且不配合上市公司对上海明匠开展工作,对其行使最基本的股东权利造成实质障碍。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和徐永军严重失职,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协助上市公司做好标的资产的整合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控制权不稳的情形。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上海明匠的真实运营状况,最终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并极大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正常履行,投资者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4.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陈俊在回复交易所于2018年4月27日发出的两封问询函中表示,对上海明匠目前拥有实质控制权,为上海明匠的实际控制人。但在其后回复交易所于5月8日发出的问询函中,陈俊却声称,自己实质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的权利。自上市公司2015年完成对上海明匠全资收购后,控制权即归上市公司,自己只是受上市公司聘请担任上海明匠执行董事,对上海明匠拥有日常决策和管理权,不属于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可随时解聘。其工作职责仅是根据上市公司授权对上海明匠行使经营管理权。

陈俊在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前后一致性,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干扰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对其构成重大误导。

5.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当日晚间披露《关于收到陈俊先生申请函的公告》前,每日经济新闻等相关媒体上已出现《黄河旋风两跌停后 失控门剧情反转 陈俊发函取消回购上海明匠》的独家报道。报道载明“陈俊本人接受每经记者独家采访,并向记者表示,拟向上市公司发一个澄清函和一个取消交易的函,并透露愿意接受审计。”而陈俊在交易所问询回复中承认,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为4月27日的12:00至14:00左右,向上市公司发送《澄清函》的时间为4月27日14:13,发送《申请函》的时间为4月27日17:08,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早于向公司发函及公司披露公告的时间。

陈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在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导致采访稿早于公司公告披露前发表,受到市场舆论较大关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6.未按其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在上述各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实际利润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依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黄河旋风受让上海明匠相应股权的减值额,若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针对上述差值向黄河旋风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和现金补偿。五名交易对方应在2017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6-00064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上海明匠2017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同时,根据2018年9月2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2018]第0461号)(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上海明匠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32,000万元。考虑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42,000.00 万元,并在收购完成后于2016年向上海明匠增资4,000.00万元,至此,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权的减值额为14,000.00万元。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结合《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并根据公司在承诺期内开展的除权除息事项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调整后,陈俊、黄河集团等五名交易对方合计应承担补偿股份数量为92,252,731股,同时需退回2015、2016两年现金分红金额5,125,151.70元。

但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承诺人均未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股权回购义务,迟延时长已严重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期限,违背了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黄河旋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陈大伟和徐永军在业绩未达标后,始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对于业绩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与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交易双方具有特别注意义务。交易双方应当在具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审慎、客观地进行评估和预测,并保障相关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完整性、合理性与及时性,但公司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同时,上市公司完成重组收购后,重组标的的业绩情况是投资者获知其前期承诺业绩是否兑现、重组标的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信息,但重组标的承诺期限内发生业绩变脸,前期披露财务数据严重失实。此外,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对收购标的股东权利,导致对收购标的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乔秋生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杜长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他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及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作为董事会成员,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的重组中,未能审慎决策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标的资产的真实业绩,未能有效对收购标的实施有效整合从而控制并行使股东权利,需要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陈俊未能审慎客观的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配合并保障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未按其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陈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2.15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黄河旋风收购上海明匠重组过程中,新时代证券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未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未能为此次交易审慎估值、设计合理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黄河旋风关于上海明匠2016年的业绩披露上的严重失实行为;未督促当事人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相关方的违规行为;也未督促当事人依照约定切实履行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乔秋生,董事会秘书杜长洪,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陈俊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刘建设、白石顺一、徐永杰、张永建,时任独立董事成先平、范乐天、高文生以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过震、董文婕、陈大伟、徐永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红星新闻记者 吴丹若 袁野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