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网络货运管理办法(附办法全文)

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突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办法》,9月10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对制定《办法》的意义、前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总结、如何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以及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进行了权威的解读。以下为徐亚华司长的解读全文和《办法》全文。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

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

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依托互联网平台汇聚大量物流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实现要素资源精准配置、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对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带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

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物流成本与GDP的比率逐年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统计,我国货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比欧美发达国家要低三分之一,车辆日均有效行驶里程仅为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由于缺乏集约化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运输业的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

长期以来,我国公路货运市场主体呈现“多、小、散”特征,行业缺乏市场集中度高、整合能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由于运输组织高度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运输要素缺乏有效整合,行业运输组织效率低下。网络货运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互联互通的特点,将分散的运力资源聚集在一起,通过发挥平台经济规模效应,推动行业实现“零而不乱、散而有序”,带动传统运输企业向供应链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商转型,带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充分肯定无车承运人

试点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2016年交通运输部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在全国选择了229家“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企业,围绕健全制度、完善标准、创新模式等方面,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为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打下了重要基础。从运行监测数据来看,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资源整合能力逐步显现。截至今年上半年,229家试点企业共整合营运货车183万辆,约占全国营运载货汽车拥有量的13%,同比增长8.5%;完成货运量、交易额增速均超过120%,试点企业无车承运业务快速拓展。

二是物流降本增效成果初显。从对典型试点企业调查分析来看,网络货运模式提高车辆利用效率约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较传统货运降低交易成本6%-8%。

三是物流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试点监测数据显示,上半年试点企业平均整合运力近8000辆,完成交易额445亿元,排名前20位的企业整合运力和完成交易量分别占总量的73%、61%,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道路货运行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是行业安全规范发展进一步夯实。网络货运平台通过严格资质审查、统一服务标准、加强过程管控、在线诚信考核等市场化手段,有效规范平台上中小道路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行为,净化货运物流市场经营环境,推动货运物流业安全规范发展。

通过试点,我们认识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成为影响新业态发展的瓶颈制约,迫切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部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为“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电子商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依法行政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网络货运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关于法律定位。《办法》将试点期间的“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概念包含三要素:一要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整合配置资源;二要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三要以运输合同的方式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办法》明确,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不属于网络货运范畴。

(二)关于行为要求。《办法》基于市场公平、运输安全、服务品质等方面的考虑,明确了对网络货运的经营要求。在经营范围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严格按照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委托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在安全管理方面,一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承运人资质合法有效,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一致;二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要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三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在风险管控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要加强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有效规避风险。在网络安全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数据保密管理。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三)关于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工作的管理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同级税务部门应分别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创新监管方式。交通运输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输行为的监测监管,部将在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通过电子运单相关信息的核查校验,对全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估,探索基于监测结果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五)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将联合惩戒作为网络货运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等行为,将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

着力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联合同级税务部门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配套政策宣贯解读;按照《办法》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条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上,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大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联动,落实税收配套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推进相关涉及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利用省级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监管,杜绝网络货运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行为,有效防控税收风险。

(三)加快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强化信息化监管。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测系统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四)做好试点过渡,确保行业平稳运行。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的迫切要求,更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交通运输行业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着力提高货运企业运营组织效率、提高货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让广大货车司机真切感受到道路货运经营仍然有奔头,让更多货运企业尝到“互联网+”高效物流带来的甜头,维护行业健康稳定,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全文如下: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第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 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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