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了如何分割?

“ 围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来,对婚姻也罢,职业也罢,人生的愿望大都如此。”这是《围城》

“ 围在城里的人想逃出来,城外的人想冲进来,对婚姻也罢,职业也罢,人生的愿望大都如此。”这是《围城》里最著名的一句话。婚姻,如果从法律上讲,多少有些严肃。针对想要冲出城里的人,面对的现实问题也许更多。例如,夫妻二人如果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离婚了该如何分割?

让我们看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离婚时,如果就股权分割可以达成一致还好;否则,如果未持股一方如果坚持要求分割份额而拒绝作价补偿,这种情况情况怎么办?

这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认同分割份额,《物权法》中规定了对共有物的分割,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实物分割”或“折价拍卖”的方式。那么,对于无法取得一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可以分割股份。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未持股配偶一方不能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应由持股方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向配偶另一方折价补偿。若未持股配偶一方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在下面这起离婚案件中,女主人是前期没有股权的,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了股权分割的争议,想要强制分割股权,而拒绝作价补偿。在分了房子、分了车之后,因为股权的分割的问题,进行了二审判决。

卓辉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在刘奕、王军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王军卿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未就该公司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处理,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股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奕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判决中,更加侧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遵从了本文的第二种观点。

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盈科上海法律顾问部的律师认为,股权作为股东的权利,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离婚案件中,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进行分割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体现了股权具有财产性的特征。如果夫妻双方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持股一方坚持要求分割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份额而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这又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人身性特征。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人合性特征更甚于其财产性特征,因此在注重平衡权利的同时,也应有所侧重。

婚姻是两个人一起走过的承诺,如果在路上行走时,方向不对了,一个人要往东,一个人要拐弯,这本无可厚非。在离婚的财产分割时,彼此绅士一点,也是对以前生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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