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 被掉包的二维码

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大部分商家会在店内贴上用于收款的二维码贴纸,顾客不用携带现金,

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大部分商家会在店内贴上用于收款的二维码贴纸,顾客不用携带现金,便可方便支付钱款购买货物。然而,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便捷的电子支付方式当成了“赚钱”的门道。

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大部分商家会在店内贴上用于收款的二维码贴纸,顾客不用携带现金,便可方便支付钱款购买货物。然而,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便捷的电子支付方式当成了“赚钱”的门道。

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盗窃一案。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商家货款“不翼而飞”

竟是收款二维码被替换

“奇怪,钱怎么都没了?”2018年9月3日上午,在龙海市一镇区菜市场摆摊卖猪肉的刘某发现自己一个早晨卖出去的猪肉货款都没有进账。

发现情况不对后,刘某便向购买猪肉的顾客查看付款信息,发现支付页面上显示的收款人并不是自己的微信账户。刘某想起之前看到的关于二维码的诈骗宣传,赶紧对自己的二维码进行检查。随后,刘某发现自己贴在摊车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不知何时被覆盖了一张陌生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贴纸。

“这一早上辛辛苦苦赚的钱都落入别人的腰包了。”刘某发现该情况后,赶紧向一同在该菜市场摆摊的商贩询问,发现竟有十几家商户的二维码贴纸被覆盖。见此,刘某等人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络配图

当天23时许,民警在平和县一公园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驾驶摩托车不仅用塑料袋遮挡号牌且在看到民警后神色慌张掉转车头欲逃跑。见状,民警遂上前将其拦截下来盘查,发现该男子不仅无证驾驶,且从其身上和摩托车驾驶座底下搜出大量微信收款二维码贴纸。

民警察觉可疑,便向该男子询问二维码贴纸的用处。眼见逃脱不了,男子主动交代了二维码贴纸系其用于覆盖商家收款二维码以便窃取货款。之后,民警依法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受到网上段子启发

动了不劳而获的“歪心思”

原来,在2018年7月,男子陈某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段子:有人通过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到商家的收款二维码上面,顾客购买东西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后,钱会转到贴二维码的人的微信钱包里,在家里便可“躺着收钱”。

2018年8月,陈某因手头拮据,受到上述段子启发,其便想试着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到商家的收款二维码上面,看看是否有人会将钱款支付到其账户上。

随后,陈某通过网上印刷名片的店家,定制了500张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贴纸。2018年8月25日,陈某在收到二维码贴纸后,立刻就到菜市场和商场,寻找无人看管的摊车,将印有自己微信二维码的贴纸覆盖到摊贩上的微信二维码上。

当天晚上,陈某的微信账户上便收到第一笔“收入”。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陈某的微信账户就有几百元的收入。尝到甜头后,陈某便带着几百张的微信二维码贴纸,到处寻找菜市场、商场等地方的无人看管摊车,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到商家的二维码贴纸上。

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3日,陈某先后在龙海市、平和县多个镇区覆盖商家收款二维码,盗得商家货款共计3800余元。

行为构成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发后,陈某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利用二维码贴纸覆盖到商家二维码贴纸上盗窃商家货款的事实,并主动退赃。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平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盗窃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出示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陈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悔过。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

许多商家尤其是在室外经营的小摊贩,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随意贴在摊车或者摊位上,营业结束后未及时将二维码收起保管,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检察官建议,商家应当妥善保管店面的二维码账户名片,不要随意贴在商铺外侧,扫码支付应当场查验或开通语音提醒,在营业结束开始前检查收款二维码信息,并在营业结束后及时收起并妥善保管。同时,检察官还提醒顾客,付款前应当与商家确认二维码是否为商家二维码,以免误转账产生纠纷。

作者: 福建法治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李静芬 叶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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