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编制!内蒙古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 公开招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和自治区人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

公开招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和自治区人社厅批复的2019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实施方案,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19年度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9人,其中包含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以及大学生退役士兵,这三类人员以下统称“项目人员”。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2019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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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二)“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士兵。

(四)“蒙汉兼通人员”是指:会说会写并熟练运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人员。

(五)“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以蒙古语授课为主,且高考时使用蒙古语文试题答卷,录取为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录取为区外普通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的毕业生。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的,不能再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当年应届毕业生,下同);

2.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规定时限内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原则上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特殊职位,学历条件适当放宽,详见《岗位需求表》);

5.年龄35周岁以下(1983年9月16日以后出生的);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学历学位取得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其他条件的取得实际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含招聘岗位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不含2019年12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

(一)报名工作拟委托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http://www.impta.com。

此次报名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人员”“蒙汉兼通人员”报名;报名时间:2019年9月16日9:00—9月19日17:00;资格初审时间截止到9月20日12:00;交费时间截止到9月20日24:00。报名交费截止后若“项目人员”岗位和“蒙汉兼通”岗位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将改为普通岗位(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相同的,合并招聘计划),允许其他人员报名。;报名结束后,未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转为普通岗位;

第二阶段为普通岗位报名;报名时间:2019年9月22日9:00—9月26日17:00,资格初审时间截止到9月27日12:00;交费时间截止到9月28日24:00。

(二)同一次招聘考试,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须按要求在网上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报名用身份证(或护照)要与参加考试时所用证件一致。

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填写);须完整填写工作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和工作单位)。学习、工作经历填写不全的,招聘单位可不予审查通过。

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四、资格初审及交费

(一)资格初审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审核。

审核时间须在应聘人员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资格审核通过。对审查未通过的,应在资格审核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

(二)《招聘岗位表》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四)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报名网站进行交费,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2019年应届毕业生可免交报考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2018年的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应聘者报考费的减免采取先交后退方式进行。应聘者在笔试结束后20天内,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报考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2019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持加盖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到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对应聘人员减免的费用,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

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交报考费。这两类应聘人员将所在地旗县(市、区)扶贫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复印件,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连同应聘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发送电子邮件至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电子邮箱:kymtb6601707@163.com),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对于笔试缺考人员,不再退费。

(五)报名成功并已缴费的应聘人员于10月22日9:00时-10月26日24:00时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

五、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为4∶1。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开考。调整后的岗位,报名结束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进行3次。

六、笔试

(一)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上午8:30-12:00。

(二)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两科,每科满分为150分,各占笔试成绩的50%。

(三)笔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其中,选择汉文试卷的人员,须用汉文作答;选择蒙古文试卷的人员,须用蒙古文作答。应聘“蒙汉兼通”岗位人员,笔试必须选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四)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成绩÷1.5)×50%+(《综合应用能力测试》成绩÷1.5)×50%

(五)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加权计算后的笔试成绩上加2.5分。

(六)笔试结束后,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七、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资格复审和面试的有关要求,提前7天在报名网站上公告。

(二)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调整招聘计划或因无人报考取消的岗位,须在报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四)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请随时关注报名网站公告。

(五)资格复审通过的应聘人员,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放《面试通知书》,进入面试环节。

八、面试及相关要求

(一)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为10分钟。面试环节不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

(二)面试设立考官小组,一般由7组成,其中,非招聘单位考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三)应聘人员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护照)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是在开考前未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四)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须在同一考官小组进行面试并使用同一套试题。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由考官签字,《面试成绩汇总评分表》和《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登分汇总表》由记分员、招聘单位监督员和主考官签字确认。

(五)应聘“蒙汉兼通”岗位的人员,面试须用汉语作答;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面试可用汉语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应聘者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对用蒙古语作答的应聘人员,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为其安排2名蒙古语翻译人员(考生作答完毕后,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六)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招聘单位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七)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九、体检与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加试(加试形式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1.体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组织严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应聘者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应聘者进行复检。

2.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应组成考察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考察工作应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材料留存。

十、公示与聘用

(一)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应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公示结束后,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拟聘人员《花名册》和《个人备案表》等,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五)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七)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2. 管理局第一后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825591

管理局第三后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944856

管理局第四后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825912

管理局第二车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4824282

管理局机关门诊部咨询电话:6945037

管理局机关党委监督、举报电话:4824024

内容来源: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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