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异常暴涨个股应深查市场操纵嫌疑

自今年初到9月12日收盘,某公司名列涨幅冠军,然而公司基本面平平,虽然有些新产品等题材,但或远配不上

自今年初到9月12日收盘,某公司名列涨幅冠军,然而公司基本面平平,虽然有些新产品等题材,但或远配不上股价表现,目前市盈率高达近600倍,有人认为走势图呈现庄股特征,另外今年其他一些涨幅居前个股也有类似情形。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异常走势股票的深入稽查、排除市场操纵嫌疑。

事实上,今年5月深交所在对某公司下发的年报问询函中,就针对前期公司股价暴涨,要求公司核查实际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近2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在随后的回复中,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而有些主体未来是否继续减持具有不确定性。

深交所的问询,对某公司股价走势带来一定影响,之后一段时间出现调整走势,但从7月开始又发动一轮涨幅近1倍的上涨行情。在笔者看来,监管部门怀疑个股市场操纵走势,在公司自查并声明清白之后,还应进一步介入调查,排除操纵嫌疑。一方面上市公司自查手段有限,或难查出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市场操纵等问题,即便有问题也可能不愿意上报;另一方面公司自查只能囿于公司范围,对二级市场庄家操纵排查已属其职权之外,更没有排查手段,而这方面或许才是排查重点。

有人认为,水至清则无鱼,有庄股、妖股爆炒的盈利效应,可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但试问苍天饶过谁,股票缺乏基本面支撑、天马行空式炒作,最后结果都逃不过股价崩盘命运,比如阜兴集团委托操盘手对“大连电瓷”股价操纵等案例,结局大致如此,留下一个个资金大窟窿,最终受害的要不是场内股民、要不就是场外各类集资平台投资者。

2015年引发A股市场异常波动的原因众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少个股价格脱离基本面,最终引发市场共振、群体抛售。当前A股市场一些大盘绩优股估值较为合理甚至偏低,这是市场稳定的根基;但一些庄股、妖股的炒作危害同样不可小视,庄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牟取炒作暴利后抽梯走人,形成资金黑洞必然需要市场和投资者来填补,个股甚至庄股板块也可能出现坍塌效应,同样可能导致一些棘手问题。

庄家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各项规则和信息技术,规避打击的意识强,而且操纵手段也不断翻新,比如通过“编故事、画大饼”进行市场操纵等。针对操纵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两高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打击市场操纵的最新进展和成果。

《证券法》、《刑法》均规定了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其他手段操纵等四种操纵方法,“其他手段操纵”只作为概括式兜底条款;而《解释》具体明确了六种“其他手段操纵”的类型,其中第三种为“重大事件操纵”、即“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种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即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误导投资者;这在此前证监会《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并没有,而这正是目前市场新流行起来的主流操纵手法。

笔者认为,证监会不妨借鉴两高《解释》,制订市场操纵的最新《认定指引》,要将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手段,以及控制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内容、时点、节奏来误导投资者的操纵手段,补充进入“其他操作手段”,同时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从理论上讲,对市场操纵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条目理应一致,不能说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某类对市场操纵、而在刑事处罚中却变成另外一种称呼。目前对市场操纵的行政认定指引,或有些滞后于市场现状。

监管部门在完善《指引》之后,可对市场操纵嫌疑进行深入调查,并对照规则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可以说A股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市场操纵,其他很多问题,比如内幕交易、高价减持、基金经理等老鼠仓都源于此,市场操纵严重时甚至直接危及市场稳定、社会稳定,只有铲除A股市场操纵恶瘤,A股健康发展才有根本保障。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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