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六个核桃广告官司,当有更深层次的司法思辨

□蒋璟璟 浙江台州男子张某受广告影响,购买“六个核桃”饮料来“补脑”。他查阅资料后,发现核桃不具备“

□蒋璟璟

浙江台州男子张某受广告影响,购买“六个核桃”饮料来“补脑”。他查阅资料后,发现核桃不具备“补脑”功效,将超市方和生产商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中新社)

毋庸讳言,“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一文案,本身就是典型的擦边球式广告语。其距离触碰“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保健作用”的法律红线仅一步之遥,可以说是“压线试探”的登峰造极之作。法院认为,“六个核桃”系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能“补脑”的错误认知。然而,“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呢?其会否误导消费者,这才是关键!

“‘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 ’的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由此不难看出,法院在处理本案核心问题时,采取了一种策略性的回避姿态。也即,对广告语本体不作实质审查、不直接给出评判,而是全盘接受和援引了工商部门的“认定”结论。司法部门照单全收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这颇有取巧、推责之嫌疑。“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是否不妥和违规,法院本该自己去独立思考和判断才是。

众所周知,对于广告的管理,工商部门奉行的是事中事后监管,并不存在事前审核一说。既然如此,“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又是何时、以何种方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呢?凡此种种,都该有个明确说明才是。无论如何,关于本案的思辨和论述,都该在更深层次、更高维度内进行。比如说,“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是否存在用语瑕疵?是否涉嫌功能暗示?又是否足以给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的购买决策造成误导?针对这些深层次疑问,都理当充分论辩,周全考量。

直言不讳的说,“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就是迎合了民间有关“核桃补脑”的朴素信仰,而这背后则是由来已久的“以形补形”的传统食疗文化。这整个的概念系统,实则都是缺乏现代科学证据支撑的。而有意思的是,本案主审法官却认为,“原告缺乏证据来证明食用核桃仁不会起补脑作用”。诚然,这貌似符合“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可还是未免透着一丝诙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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