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私募基金的天堂

如果说卢森堡是公募基金的天堂,那么,开曼就是私募基金的天堂。现在很多境内居民都产生了全球资产配置的需求,尝试用各种工具,在众多的背景因素下,海外基金特别是开曼基金如雨后春笋般爆发,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开曼基金,并且对要如何设立开曼基金感兴趣。由于开曼群岛对于共同基金的收益实行免税政策,因此吸引了不少投资者。

开曼群岛设立基金最常见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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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豁免合伙企业ELP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这种组织形式类似于国内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可豁免”(“Exempted”)指的是满足条件的合伙企业不需要向开曼本地政府缴纳任何税收,该等免税资格需要申请,前提条件是合伙企业承诺不在开曼群岛对开曼居民经营。

1、成立条件:

在开曼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默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国籍以及组织形式没有限制,但要求该等可豁免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 如果是自然人的,为开曼群岛居民;
  • 如果是公司的,在开曼群岛注册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
  • 如果是合伙企业,成立于开曼群岛或在境外成立后按照规定在开曼群岛登记。除对合伙人的要求之外,该等合伙企业还必须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

2、程序上,设立一个可豁免合伙企业需要:

  • 缴纳设立登记费用;
  • 承诺不在开曼境内对开曼居民经营,即主要经营业务在开曼境外;
  • 说明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经营范围、开曼境内地址、期限、普通合伙人的地址及名称,并提供该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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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豁免公司 EC (Exempted Company)

这种组织形式类似于国内的公司,其中“可豁免”(“Exempted”)的意义及前提条件与上述可豁免合伙企业相同。

1、成立条件:

在开曼设立一个可豁免公司,必须:

  • 有一名以上的股东;
  • 对董事的人数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要求所有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机构同时登记;
  • 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

可豁免公司中有两种特殊类型:有限期限的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of Limited Duration)以及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SPC(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有限期限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不超过30年,这种有限期限公司至少应有两名发起人或股东;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是指根据不同的投资需求创设不同的投资组合,并相应发行股权,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但仅以其投资的组合之资产为限承担责任。任何可豁免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特别说明,都可以申请成为这两种特殊类型。

2、就程序上而言,设立一个可豁免公司需要提供:

(1)经所有发起人签字的章程;

(2)经发起人之一签字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不在开曼对开曼普通公众进行经营活动,即主要经营业务在开曼境外;

(3)登记全部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

就目前实践来看,SPC由于其“投资隔离”、“股权分级”等特点,能够实现多种费率、多种策略而逐渐成为公司型基金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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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托UT (Unit Trust)

开曼信托法下将信托分为可豁免信托以及STAR,余下则是普通信托。其中可豁免信托的意义及前提条件与可豁免合伙企业相同;而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指的是委托资产(除开曼土地外)不受限制,且该等信托不受禁止永续原则的限制。

单位信托是指由受托人建立的信托公司。这个受托人为发行信托单位,通过持有、管理和投资信托资产以获取利润。

在开曼注册的公司类型中,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在开曼群岛注册。同样,对于国内的私募机构,推荐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离岸基金。

在开曼群岛成立的豁免公司可以获得保证豁免于注册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缴纳任何税,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直接税。而且,外汇在开曼可以进出自由,还受到严格的金融信息保密的保护。

通过豁免公司进行投资业务产生的利润无须交利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开曼目前对某些类别的文件征收印花税),条件是该投资业务只能发生于开曼群岛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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