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裕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 注 民 生 事 传 递 正 能 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华山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华山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直有关单位:

《裕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裕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运行机制,提高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水平,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到2019年12月31日,全区各乡(镇)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严防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2)尊重意愿,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坚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充分发扬民主,使农民群众切实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

(4)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农”工作在全党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实施步骤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2019年6月20日7月31日)

1、宣传培训。乡镇、村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各村要做到家喻户晓。区对乡镇、村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改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等。

2、成立组织。为了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成立裕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筹协调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要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区级是责任主体,乡镇、村是实施主体。

3、制定方案。各村要依照上级的文件规定,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股份合作章程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9年8月1日11月30日)

1、清产核资。我区清产核资工作已于2018年底基本完成,各乡镇要按照《裕安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及时调账,做到村级资产,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在乡级自查的基础上,区农业农村局对全区有集体资产的275个村(居)、3个社区进行全覆盖督查。

2、身份界定。各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结合实际,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建立建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确认要尊重群众,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保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要把符合条件的成员都界定出来,范围宜宽不宜紧。成员确认需经农户签字,结果经乡(镇)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3、股权量化。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界定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原则上不设集体股)。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具体量化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4、股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制的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能。在股权静态管理的模式下,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流转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5、机构设置。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股权量化等环节后,要及时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制定组织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与村(社区)“两委”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会、监事会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法人代表,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依规完善治理机制,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村干部被选举为理事长的,原则上兼职不兼薪。

6、运营管理。对集体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可以由改制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

7、收益分配。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没有设置集体股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章程里明确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最低数额,确保集中用于处理遗留问题、偿还债务、公共服务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突发事件等。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按其成员拥有股份的权重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年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决议、摸排登记、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总结经验,夯实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建立全乡(镇)推进机制,联系村的乡(镇)班子成员具体抓所联系的村,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改革工作。相关部门职责:改革工作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业务指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并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落实,并对改革配套政策给予资金保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水面资源信息;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区信访局、区妇联负责做好有关信访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审核工作。区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2、严把政策,规范操作。探索改革工作要在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进行,做到依法、合理、规范。改革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做深入细致地研究,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严格督查考核。建立日常督导与专项督查制度,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围绕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股权量化等,深入乡(镇)、村进行日常督查指导,区委督查办对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综合督查。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区对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对村实施单项考核,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4、维护稳定,严肃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纠纷调解处置预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决杜绝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要严肃财务纪律,对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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