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近代中国司法的一桩离婚案

1931年秋发生在天津的清逊帝溥仪(字曜之,号浩然)与淑妃文绣(字惠心,号爱莲)的离婚案是中国近现代

1931年秋发生在天津的清逊帝溥仪(字曜之,号浩然)与淑妃文绣(字惠心,号爱莲)的离婚案是中国近现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案。本期推送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教授《近代中国司法的别样标本——溥仪与文绣离婚案》,图文由侯欣一教授提供,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影像栏目(第123-128页)

爱新觉罗·溥仪

(1906—1967年)

额尔德特·文绣

(1909—1953年)

1931年年8月25日,与溥仪一直情义不合的淑妃文绣从其客居的天津静园秘密出走,住进国民饭店,通过自己事先聘请的律师向溥仪发出律师函,声称自己入宫后备受虐待,被逼无奈,只得诉诸法律提出离婚请求。

尽管此时的清廷早已让位于民国,溥仪只是逊帝,但淑妃文绣毕竟是数千年中国帝制史上第一个公开敢与皇帝离婚的妃子,引起社会各界极大轰动,被称为“妃子革命”。 本案不仅具有极强的新闻性,就法律意义而言,该案的价值亦不容低估。

溥仪1925年移居天津日租界,初居张园(鞍山道59号),1929年迁居静园(鞍山道70号)直至被日本劫往东北。图为溥仪、婉容与外国人在津合影。

1928年10月,天津妇女协会成立大会。

第一,为何在民国体制下,逊帝溥仪还能公开纳妃?

纳妃是传统中国皇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11年10月,武昌首义爆发后,清廷与革命军一边在战场上激战,一边在私下谈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清廷正式签订清帝退位诏书及清帝退位后优待条件两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约定: 大清皇帝以辞位的方式将政权让渡于中华民国。 大清皇帝辞位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节相待之; 清帝暂居于宫禁之中,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宫内各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

退位诏书和优待条件是近现代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结束了清朝的统治,避免了民众更大的牺牲,开启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另外一种可能。

但由于民国政府方面的原因,辞位后的溥仪仍然暂居在清朝历代帝王居住的紫禁城内,未按约定搬到颐和园,日常生活也仍然按皇帝的规格和礼仪行事,“帝位虽逊,尊号犹存”。

1922年,溥仪按照清室惯例,娶婉容为后,纳文绣为妃。 此时,民法典正在起草之中,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现代法治理念正在成为主流价值观,但因有约在先,民国政府对溥仪的行为并未干涉。

溥仪、文绣与婉容

1931年8月25日,文绣与妹妹文珊来到国民饭店,令同行的太监赵长庆通知溥仪,提出离婚。图为国民饭店。

婉容致文绣的个人信函,爱莲是文绣的英文名,来源为《末代皇妃文绣的一生》(载《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35辑,作者傅嫱,文绣的侄女)。

第二,既然尊号犹存,文绣又何以能离婚?

1924年10月,军阀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举兵将溥仪赶出紫禁城,并凭借武力修改了清帝退位后优待条件: 大清宣统帝从1924年10月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等。

冯玉祥的北京政变,使溥仪从逊帝变为普通公民,文绣因而得以提出离婚。 历史又一次告诉我们: 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不能忽略宪法制度变革。

冯玉祥(1882—1948年)

民国时期天津地方法院

张绍曾律师入会证书

张绍曾律师证书

第三,此案究竟是如何解决的?

溥仪搬出紫禁城后被迫蛰居于天津张园和静园。 文绣和婉容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文绣最后听从大总统冯国璋的儿媳玉芬的建议,离开静园,并聘请张绍曾、张士骏、李洪岳为律师,宣布与溥仪离婚。

溥仪得知消息后担心此事一旦成讼便无法控制,既有损清帝形象,也将个人生理方面的隐私暴露于世,明确表示必须私下解决。 他由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林棨、林廷琛(另有称溥仪所请的律师为李华峰)出面和文绣的律师协商此事。

8月28日,双方律师一同来到位于法租界的庞纳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

文绣提出如下条件: 一,须听其自择地方另住; 二,给予赡养费五十万元; 三,以后个人行动自由,无论是进学堂还是出国游历,均不得干涉; 四,每星期驾幸其宅一二次; 五,不得损其名誉。 这些条件三日内如不能答复,将立即起诉。 此后双方就条件不断讨价还价,最终通过司法调解,以溥仪一次给文绣赡养费五万五千元解除婚姻。

本案并非长期以来公论的双方律师私下协商解决,而是通过天津地方法院民事调解处调解后,庭外和解,即通过了司法程序。 法律文书现藏于河北高院档案馆。

律师为文绣拟写的诉讼副状

天津地方法院出庭通知

离婚协议

离婚报道

来源《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35辑,作者即张绍曾。

本案意义所在:

第一,它足以表明,到20世纪20年代,男女平权、婚姻自由等现代法治理念已被普通民众所接受。本案的重要参与人玉芬在动员文绣离婚时曾说: “现在已经是民国啦,溥仪已不是过去掌有生杀大权的宣统皇帝了,和我们男女平等。 你可以告他虐待,请律师写状子,和他离婚,管他要一笔生活费,省得受这个罪。 ”

第二,给民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本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反映不一。 文绣曾写信回击一位不断攻击她的族兄,信言: 既为民国国民,自应遵守民国法律。 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双方委托律师,商榷别居办法,此不过要求逊帝根据民国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理合函请我兄嗣后多读法律书,向谨言慎行上做功夫,以免触犯民国法律是为至盼。

第三,表明民众对现代司法制度已经接受。新式司法制度是舶来品,创制于清末民初,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获社会各界认可。 民众有纠纷愿意借助律师,并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 本案属家庭纠纷,在传统中国家庭纠纷一般不愿意公之于众。 本案发生后双方均聘请了律师,双方律师均为当时法界名流,代理费较为昂贵,如文绣代理费为每人二千元,但当事人也愿意接受。

综上,本案对理解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一个极好的标本。

REC

离婚后的文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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