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未下达前可以反诉吗,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反诉是针对本诉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需要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不能违背有关管辖的规定。那么,调解书未下达前可以反诉吗,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网友咨询:作为被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魏宁宁律师解答:

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在未下达之前是不具有效力的,所以被告提起反诉从法理上是适用的,但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

反诉的提起: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审程序中,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受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魏宁宁律师解析: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提起方式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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