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提款机

9月19日,某上市公司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利用供应商占用

9月19日,某上市公司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利用供应商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据该公司9月9日公告,截至今年6月30日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4亿元。而去年底该公司还披露,实控人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情况下违规私自加盖公司公章,为自己借款提供担保。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若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ST。该公司在9月9日公告中披露,实控人正在处置个人名下不限于个人拥有矿山资产、房产、应收账款及股权资产,计划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公司偿还所占用的资金;其中一个目的,或许就是为避免股票被“ST”。

但该实控人是否能够如期归还资金,似乎有不确定性,假若难以按时归还资金,笔者认为,其他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按《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对董监高违法造成公司损失的,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目前股东代表诉讼仅限于针对董监高的侵权行为、尚未覆盖控股股东侵权行为,但有些控股股东身兼董监高职务(本案实控人任董事长),可从这个角度追回损失。

当然,有些案例中控股股东本身可能资不抵债,其不仅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欠其它债权人资金,上市公司追讨债务、其清偿顺序可能还处于末位,这个时候就要注意此前控股股东是否有转移资产行为;数十亿元的资金,不会简单凭空消失,应可找到去处,上市公司要拿起《合同法》等法律武器,充分维权。而若有些实控人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控制上市公司,在牟取个人私利后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此时就应刺破公司面纱,暂时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追究股东等连带赔偿责任。

而且,即便大股东、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数归还,此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难抹掉。笔者建议,非法占用资金不仅要连本带息返还,对资金占用期间影响上市公司经营获利的,也应作出适当赔偿。占用巨量资金,不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影响,尤其是中小型上市公司、家底本就不厚,占用巨额资金甚至可能让上市公司经营都难以为继,不能仅限于本息追讨,这方面目前法律法规还属于空白,需要弥补制度空白。

至于违规担保问题,《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股东或实控人等不得参加表决。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程序的担保是否有效,此前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法院可能认定担保有效,但由此也导致债权人放松了对公司担保程序的审核。

去年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有重大改革,规定违反规定程序的担保合同即便加盖了公司印章或有公司法人签名、盖章,都属无效。笔者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实施;而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禁止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任何担保,要确保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独立性。

归根结底,要防止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最好的办法还是防范于未然,一旦问题发生就很难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之所以产生,关键是大股东自己出马或委派代言人担任董监高,形成对上市公司的牢牢控制,进而滥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尤其是财务、资金的控制支配权。

为此就要强化对实控人、董事长的约束机制,包括董事会要完善集体决策机制、监事会要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监管、股东大会要行使对董事会监督约束权,同时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问询和监管,要防止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苗头性问题愈演愈烈。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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