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000679.SZ)收到传票及起诉状等材料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等

格隆汇9月20日丨大连友谊(000679.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格隆汇9月20日丨大连友谊(000679.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462号)传票及起诉状等材料。

当事人:原告为大连富丽华大酒店(“富丽华酒店”);被告一为大连盛发置业有限公司(“盛发置业”),被告二为公司。

诉讼的事由与理由:富丽华酒店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现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发置业原为富丽华酒店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为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归集,公司于2016年12月转让了富丽华酒店等子公司股权,同时富丽华酒店将持有的盛发置业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根据公司与富丽华酒店签署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约定,盛发置业应付富丽华酒店债务合计约6.73亿元。在签署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后,公司通过盛发置业向富丽华酒店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本息,截止目前剩余借款本金合计约2.83亿元。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约2.83亿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6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5077.30万元按年利率5.4375%计算,本金2.318亿元按年利率4.9%计算。暂计算至起诉当月为人民币300.82万元);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约636.05万元(本金1.518亿元,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止,按年利率5.88%计算;本金1亿元,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止,按年利率5.98%计算;本金1.3751亿元,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9429万元,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损失暂计算至起诉当月共计人民币636.05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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