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异议程序

导读: ◇ 量刑建议是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经历“协商-提出主张-

导读:

◇ 量刑建议是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经历“协商-提出主张-合意-异议(含反悔)-裁量”等五个程序。

◇ 人民法院如无故不采纳检方 量刑建议径直作出判决,构成违反“201-2条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检方应当提出抗诉。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今年4月,蔡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 蔡某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 经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没有采纳量刑建议,违反了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9月1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蔡某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而且根据该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采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12400元,属数额较大,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王某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利通区检察院据此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

法院开庭审理后却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利通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案件,法院在没有其他影响量刑因素证据的情况下,超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违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属自由裁量权的肆意扩大,遂于2019年5月提出抗诉,吴忠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2019年6月底,吴忠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笔者认为,上述两起案件抗诉成功的原因并非法院不采纳检方量刑建议,本质上是法院程序违法。亦即,一审阶段法院不采纳检方量刑建议径直作出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裁判,严重削弱了量刑协商具结书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公信力。这反映出当前法院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忽略了量刑建议异议的程序保障。那么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法院对检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异议作出判决呢?

二、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异议程序

量刑建议是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量刑建议经历“协商-提出主张-合意-异议(含反悔)-裁量”等五个程序。在这五个阶段中,检察阶段主要经历“协商-提出主张-合意”程序,审判阶段主要经历“异议(含反悔)-裁量”程序。 在当前的研究热潮中,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检方如何提出更精准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反悔后上诉和抗诉的问题等等达成了一定共识。

笔者注意到,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反悔后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已有研究和定论,但是人民法院对检方量刑建议有异议该当如何鲜有讨论。笔者试图结合上述两个案例作粗浅探讨,权当抛砖引玉。为了方便探讨,笔者将刑诉法“201-2条款”称之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异议程序”。

“201-2条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诸如危险驾驶、盗窃等小案件被法院微调量刑建议,比如多几个月或少几个月,检察官想抗诉?难,如果没有事实、法律适用错误等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地方,想单纯以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作为提出抗诉的理由,改判希望可谓渺茫。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量刑略微偏重偏轻,基本上属于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一般会维持原判的。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检方代表国家和犯罪嫌疑人开展量刑协商,并以量刑建议的形式固定下来,量刑建议越确定和精准,越能保障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法官的裁量权要求根据事实、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裁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当程度上就转变为对量刑建议的确认权。”(李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检察日报2019.9.17第三版)易言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方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如无特殊情形,法院应当照单全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要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化还有很大提升空间,需要检法两家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统一认识,互相理解、尊重,共同转变司法办案理念,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正如樊崇义教授在《关于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文章中所说,“建议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良性的衔接机制,建立常态性的控辩审三方沟通机制,从而减少量刑协商中的不确定因素,强化签署具结书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实现该项制度的价值追求。”

三、准确理解刑诉法201条款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异议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体现。笔者仔细研究刑诉法201条款后,得出以下六点结论:

第一: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

第二:法院认为有列举的201-1规定的五种例外情形之一时,意味着对认罪认罚协议的否定,可以阻却检方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径直作出判决。同时,应在《判决书》中释明、说理。比如:

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宣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认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由被告人当庭作出陈述,依法记入《庭审笔录》,并调查核实;认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记入《庭审笔录》;认为“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李常永律师,《认罪认罚具结,法院不宜轻易超出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载辩护笔记公众号2018.1.13)

第三,除第二外,法院认为检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而不采纳(不采纳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审判环节出现新的事实和情节比如退赔、被害人谅解等等),必须经过量刑建议异议程序要求检方调整量刑建议,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如果法院认为检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启动量刑建议异议程序,给被告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留有调整余地,最佳调整方式是控辩双方重新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和签订具结书,允许被告人根据庭审的变化作出应对,而不应径行作出判决。

第五:在检方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未经量刑建议异议程序径直作出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裁判,检方应当提出抗诉。

第六:经过量刑建议异议程序后作出的判决,检方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不能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四、结语

在认罪认罚从宽浪潮中,法院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改变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的,会导致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冲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基础。法院要高度重视量刑建议异议程序,对“从宽”给予充分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消除民众误解,维护司法公正形象。在现阶段,检方除了对法院违反诉讼程序无故不采纳量刑建议提出抗诉外,还应注重加强与法院在量刑建议类案上的沟通,积极向法官取经,利用现代科技与法院共同研发、共同使用量刑统一检索系统,减少与法院产生不必要的量刑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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