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非法采砂犯罪案

9月20日,宝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舒某非法采砂犯罪案件,当庭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十五万元。

宝兴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9月,被告人张某因负责某电站大坝库区河道的清淤工作,成立了以被告人舒某为法人代表的宝兴县某砂石场,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被告人舒某负责日常经营账目的管理、工人工资的发放、开票等事宜。2015年9月,其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但该砂石场在未重新获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在电站大坝库区河道内采挖砂石。2016年7月,宝兴县水务局发现该砂石场非法采砂行为后要求其停止采挖作业并清场,同时发出《退场、清场通知书》,但该砂石场仍然继续在该河道内采挖砂石直至2018年3、4月,并将采挖的砂石堆放在其场地内。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销售砂场内堆放的砂石约1万余立方米,获得利润63万元,销售后剩余砂石继续堆放在二被告自己的砂石场内空地上。经鉴定,该砂石场内堆放的砂石方量为2.00285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0.0855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舒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支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两名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舒某违反法律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河道砂石价值达人民币123.0855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舒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六十三万元。(李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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