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纠纷 :小说《匆匆那年》作者获赔100万!

2014年,网络剧刚刚兴起,一部《匆匆那年》掀起了观剧热潮。时隔几年,《匆匆那年》的小说作者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却因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出品方、摄制方及播出平台告上法庭。

2008年,王晓頔创作并出版了小说《匆匆那年》,并于2012年与金狐公司签订了《〈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匆匆那年》小说的网络改编权,后来便有了大家看到的《匆匆那年》网络剧。

2013年,王晓頔创作完成了《匆匆那年》小说续作,即该小说的番外。2014年,《匆匆那年》网络剧播出后,金狐公司又继续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该剧自2015年12月起开始在搜狐网站上播出,每集片头注明“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金狐公司为出品单位,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该剧注明全部著作权归金狐公司所有。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转让的时候王晓頔还没有写番外,网络改编权的授权范围自然也不包括番外,而金狐公司却直接将番外中的情节拿来就用,自然涉及到侵权。

北京知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摄制方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播出平台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影视制作公司在制作影视作品时,应当严格遵守与原著作者之间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和许可范围内对原著进行改编。

同时,也要在制作过程中尽可能与原著作者进行沟通,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对于原著作者,则应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明确约定版权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多关注被许可方后续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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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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