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9月24日下午至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封山禁牧条例等

9月24日下午至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封山禁牧条例等。  

据西安晚报报道,《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秦岭主梁、主要支脉范围及管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根据陕西日报9月26日报道,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上述分组会议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符合陕西实际和秦岭保护需要,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出增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措施等。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在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对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按照一般保护区依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理。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成或在建的水电站应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在秦岭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对于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陕西日报9月25日援引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雄斌所作报告表示,下一步陕西省将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加强秦岭区域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平台,健全市县镇村四级网格体系,用好监管平台;推进“天地一体”监测,有效防止和处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发展绿色经济,立足秦岭资源禀赋,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努力实现秦岭区域高质量发展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对秦岭保护中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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