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教师“罚站罚跑”是一种进步
乔志峰
拟允许教师“罚站罚跑”,广东省教育厅:条款还将细化。教师如何管教学生,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对学生一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9月26日《新京报》)

“罚站罚跑”,其本质是惩戒教育。终于有地方要以法规的形式对惩戒教育正名并做出规范了,无疑是一种进步。
现如今,不少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学生再有错,也是孩子,只能教育,不能教训。甚至有人还会说,孩子之所以会犯错,根子还在老师身上,归根结底还是老师没有教育好。这样的指责并非没有一点道理,谁让老师是成年人并且“为人师表”呢。可是,如果舆论总是如此简单地对待教育领域的问题,恐怕既对老师不太公平,也对学生正常成长不利。玉不琢不成器,一棵树要成材还需要修枝剪杈,更何况是孩子,怎能不需要一定的管教手段呢?
对那些不认真学习、不守纪律甚至无知无礼、缺乏教养和敬畏的“熊孩子”,老师有权也必须对其进行处罚和矫正,否则便有失职失责之嫌。现如今在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是一个极端,毋庸讳言的是还有另一个极端:为了明哲保身,一些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哪怕自身被学生伤害了,也忍气吞声、放任自流。这两个极端看似截然相反,其实都是同一个原因造成的——当今中国教育领域缺少应有的“惩戒教育”。

惩戒不是体罚,惩戒教育是对赏识教育、奖励教育的一种补充。但社会各界包括教育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还存在不少争议。国内至今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惩戒学生的合理规范,教育惩戒在国内不具合法性,导致老师在惩戒时没有一个标准,体罚与惩戒标准不清,乃至于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学生犯错后,有的予以过分“严惩”,有的则“宁可放纵也不惩戒”的现象。
据悉,在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惩戒教育方面的详细法律规范,那些清醒的家长也非常重视惩戒教育在日常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假如我国也有惩戒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就能规范教师的行为,不致于做出体罚等失范和过激的举动?假如我们从小就对孩子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无知无畏的“熊孩子”是否就会少很多?
基于此种现状,河南洛阳市实验中学的方春明和李卫锋两位老师,曾写出过“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其中明确规定,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行为。同时也给出了在哪些情况下应该给予学生惩戒以及所应采取的惩戒手段。而体罚是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是用言辞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的侵权行为,两者完全不同。记者网上搜索发现,基层教师、教育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曾呼吁尊重老师的适度惩戒权,也曾有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法”。只可惜,此前相关呼吁和努力基本上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正视惩戒教育、重视惩戒教育,已是当务之急。广东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其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后能早日落地,为其他地方及早跟上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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