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未及时下架专利侵权产品被诉!法院判承担连带责任,赔1万

在不少专利纠纷中,被侵权的专利权人除了会起诉制造方之外,还会将销售方一并诉至法院。 日前,上海知识产

在不少专利纠纷中,被侵权的专利权人除了会起诉制造方之外,还会将销售方一并诉至法院。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聚蓝公司”)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华东公司”)、莱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下称“莱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莱卡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聚蓝公司享有的“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因其未在合理时间内对侵权产品采取下架处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来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聚蓝公司拥有专利名称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的发明专利。在对比了从沃尔玛华东公司购得的“莱卡LAICA” 5000SERIES-J51型滤水壶后,聚蓝公司认为,上述水壶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认为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被告莱卡公司实施了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两被告均构成侵权。据此,聚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连带赔偿其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显示有“莱卡股份公司”“原产国:意大利”等字样,莱卡公司确认该产品系由其进口。莱卡公司辩称,其进口、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故没有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沃尔玛华东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其作为销售商,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将被诉侵权滤水壶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保护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滤水壶技术方案包含部分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被告莱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进口、销售并许诺销售“莱卡LAICA”J51型滤水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同时,尽管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滤水壶系由被告莱卡公司供货,但在其收到的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等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此时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已知道销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法院认为,沃尔玛华东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对侵权产品采取下架处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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