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防止性贿赂?秦朝犯重婚罪判死刑,唐朝不准娶客女为妻

我是七哥。

性贿赂,起源很早,而且意义很广,基本上包括了大家听闻的一些不正常的、有利益关系的男女关系。

在夏朝开始,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有了应对性贿赂的对策。此后,历朝历代均有严格措施。

夏朝,对待性贿赂的态度,直接采用法律手段,以律令的形式,对性贿赂定罪。

商朝时期,开国国君成汤制定了“官刑”,以期惩罚、禁止三风十愆。这里的官刑,便是商朝惩治官员违法的方法;三风十愆中的三风,就包含了淫乱之风,对于犯了此风的卿士,臣子,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尚书·伊训》一书中,对此有明确记载。

(剧照 秦始皇的母亲赵姬,其实已经违反)

到了秦以后,对于性贿赂的态度,越趋于严格,各项条款更加清晰明了,并且进一步扩大了对于男女关系的管辖范围,只是惩罚措施,在历朝历代有所不同。如在秦朝时期,犯了重婚罪的人,就会被判以死刑;而到了元朝,犯了此罪,官员只会被被罢官;清朝时期,官员则会被降级

在古代对于性贿赂问题上,对唐宋的研究资料较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讲讲唐宋时期如何处理的。

(剧照 唐太宗、严太真的结合,其实违律)

将妾室等一些身份地位较低的女子,当作自己的妻子,是唐宋时期明令禁止的。这种做法,其实也有个现在的说法,叫做“二奶转正”,古代称作“妻妾失秩”。唐宋律文规定,将婢女当作自己的妻子,判刑两年;将妾室、客女当作自己的妻子,判刑一年半。

这里的客女,在《唐律疏议》的解释中,主要指的是仆役的女儿,也有可能指代军队中士兵的女儿,或者是私家兵的女儿,或者是从“他处转得”的此类女子等等。在唐代,客女就是婢女身份高一级的女性。这些女性,也往往容易被一些人当作性贿赂的对象。

这种法律的规定,在现在看来似乎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法律条文,在当时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背景的,这里不做过多讨论。

所以,一旦唐宋时期,有人犯错了,娶了这些女性为妻子,或者被人陷害娶了这些女性,就要吃上官司了。这种有些等级制度意味的男女关系条款,到了明清时期,刑罚就减免了许多,采取直接仗责的方式。

(古代美女也常常被当作性贿赂的物品)

此外,对于狎妓问题,即逛妓院、青楼的问题,每朝每代都有严格管理。以宋朝为例,宋仁宗时期,就有规定,对于管理刑狱的官员,就不准逛妓院、青楼;到了宋神宗时期,将这一规定,直接扩充到所有的司法系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止嫖娼。而一旦违反此令,一般官员就是丢官、名声扫地,大好前程就没了。

这里有个很好的例子。

宋代罗大经《鹤林玉露》中,记载了一件事情:

南宋绍兴年间,王鈇(fu,第二声)担任广东番禺军政长官,在当地为非作歹。最后,朝廷派遣谏院司谏韩璜到番禺去调查此事,并担任广东提点刑狱公事。王鈇对此,十分惶恐,便有意拉拢韩璜,陷害他,让他办不了案子。

(古代妻妾 剧照)

于是,便利用官场规矩,将韩璜拉到了自己府中喝酒。喝酒之余,安排韩璜以前喜欢的一个女子、现在是自己妾室的女子,在屋里诱惑韩璜。韩璜几杯酒一喝,醉的不行,更受不了这种诱惑,应人要求,便穿起舞女的衣服,纵情放肆、高歌。事后,韩璜因为自己酒后失态、失性、放荡行径,而不敢严查王鈇,最终被朝廷弹劾,民生败坏,前程受损。

相反,这里还有一个关于王安石拒绝官妓的事情:

赵令畤的《侯靖录》中记录:王安石京官外放的时候,途径苏州。苏州知府有意讨好王安石,边安排官妓、酒席款待王安石。王安石对此十分不悦,最后知府撤走了官妓,王安石才肯吃饭。

(这些歌舞的女子,其实是官府教养的官妓)

官妓制度,是官府出钱购买年轻女子,然后教习他们一些艺伎,以便陪官员喝酒作乐。对此,朝廷也有明令,官妓与官员不得发生关系,一旦发生关系,官员、官妓都会受到严惩,甚至有的官妓会被直接打死。

而王安石吃饭喝酒,拒绝官妓,也是为了防人口实,避免自己失态之后被人诬陷。唯有自律,方能不违规,不中性贿赂的陷阱。

总之,遍观古代历史,对于性贿赂问题,古代也一直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明确男女关系,惩罚违法的男女关系,力求维护封建伦理纲常。

(韦小宝的妻妾剧照)

而且,对于老百姓、官员往往都是两面制度。一般情况下,官越大,按照媵妾制度,妻妾也可以越多,至于性贿赂之类的,那也就层出不穷了,只不过高官权势大,往往难以被监察御史之类监察机构的扳倒。而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就只能照章办事了。

所以,古代虽对性贿赂做出了很多防范措施,但因为权力结构、社会风气等等因素,效果不甚明显,反而越发使得性贿赂更加隐蔽、难以觉察。

【本文由“岁七夸父”发布,2019年9月28日】

我是七哥,关注我,每天带大家看看大千世界,每天学习一点,每天领悟一点!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