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袭警致轻微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7年

9月26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藤县“6.1”袭警案,被告人韩成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9月26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藤县“6.1”袭警案,被告人韩成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韩成华因家庭纠纷拨打110报警,宁康派出所副所长苏某接到指令后即与协警温某赶往宁康乡宁康村同美组韩成华家处警。

苏某等执法民警来到被告人韩成华屋边时即打开执法记录仪依法处警,韩成华见状多次要求温某关掉执法记录仪,但遭到民警拒绝。韩成华感到非常气愤,即对民警产生怨恨。

当苏某和温某前往韩成华家中时,韩成华走在后面 突然拿起一把菜刀快速靠近已经走到屋门口的民警苏某,然后举起菜刀欲斩向苏某头部,苏某转身时发现韩成华举刀向自己斩来,即与韩成华进行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苏某仍被韩成华用菜刀斩中头部和耳部,后在协警温某的帮助下才将韩成华手中的菜刀夺走,然后快速撤离现场。受伤民警撤离过程中,韩成华仍扬言要斩杀对方。

案发后,韩成华往屋后背山上逃跑,藏匿于山林中。直至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宁康乡大塘村盘龙冲才将其抓获。经鉴定,民警苏某头部和耳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韩成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于2002年6月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韩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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