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就”该受制度约束

8月10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的6名市民,在南津关大峡谷附近的溪流中游泳,上游发大水被困河中,随即报警。接报后,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和消防队员迅速前往施救。相关部门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6名人员主张追偿救援费用。当时被救游客还是有些抵触情绪,他们认为“公共资源你就该救我,我为什么还要对后面的费用承担。”(8月25日,中国之声)

公共安全服务是公共服务(物品)的一种,是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因其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和强制性,通常由公共部门提供。当人民群众遭遇危险和困难时,有关部门定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这是职责,更是使命。但是在面对“公共资源你就该救我”时,一个“就”字反映出了当前一些群众无视危险禁令和温馨提示,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和在使用公共资源上的理所当然。

公共服务(物品)作为普惠性的提供品,不应被滥用和消耗。从理论上来说,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中,存在一个“拥挤点”。即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在合理的承受范围内时,在公共服务的支出上是必要且不增加负担的,而在公共服务的消费者逐渐增多,达到“拥挤点”时,公共服务的支出和消费达到均衡,但过了“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消费者都会使公共服务的支出成本上升。又由于群众对于公共服务(物品)的消费存在着“搭便车”心理,以免费或少付而享受更多的公共资源,就会使得公共资源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被滥用和消耗。

建立公共资源使用的追偿机制,以制度约束“巨婴”。政府有必要对相关公共部门救援行为列出责任清单,将必要提供的情况和因公民个人原因而需要被提供的情况进行划分,逐步丰富各类救援情况并归类;涉及救援费用的收取,必要提供的情况由政府承担,因公民个人原因而被需要提供的情况,事后应该由该公民部分或全部承担。用制度来约束违规滥用公共资源的公民,既要让其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承担必要的物质代价,也要“以儆效尤”,形成警示威慑作用,使公共资源不容许被滥用的观念深入人心。

制度的约束不是目的,让更多的公民认识到公共资源不是私人资源,才是对公共资源有效使用的应有保护。同时,也应在社会中营造懂得感恩的良好风气,让公民明白无私的救援人员也是血肉之躯,他们在危险面前冲在最前并非理所当然,而是我们需要感恩的事。正所谓“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是过有人替我们负重前行”。(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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