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中“紧急”的解释

GATT第二十一条第2款C项有一个表述“战争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

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法律用语中的紧急,应当如何解释?

有几个关键的考量因素:事件的重大性、事件的持续性、是否突然发生和是否应马上采取行动应对。

关于重大性,这是一个必要要求,即该事件的发生对于某当事人来说是关乎重大利益的,且不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如该事件的发生对某主体来说,影响甚小或没有影响,那么其没有必要采取重要的行为进行应对。譬如印度的月船2号登月失联了,对于印度航天局来说是紧急事件,与不相干的人来说则不是;譬如胳膊被蚊子叮了一口,大可不必理会,自行缓解即可。

对于事件的持续性,即该事件是瞬间发生还是持续进行,应对紧急情况的判断不构成影响。譬如一个人突发腹痛,刚发生的时候是紧急事件,而他凭着毅力坚持了一个小时之后就不是紧急事件了?这是无法理解的,只要该事件持续造成重大损害,那么无论其是否是持续的,均不影响到紧急情况的判断。

对于突发性,主要是说一个可预期情况,预期之中的则不是突发的,预期之外的则是突发的,这也不构成对紧急情况判断的影响。譬如,水浒传中宋江将要在午时三刻被斩首,这是公告得知的,时间地点均在预期之内,对于劫法场的梁山好汉们来说,宋江被推上法场的时候就是紧急情况,好汉们需要立即行动来解救。之所以认为预期之中的不是紧急情况,应不是对事件本身发生是否可预知,而是对于应对后果是否完全掌握。如完全在掌握之中,则不是紧急情况,如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则构成紧急情况。如驾校考试中,前方有闯红灯的行人,对于教练来说,应对方法很容易,而对于参加考试的学员来说则是紧急情况,一通手忙脚乱之际可能考试就结束了。

是否应马上采取行动应对,则是是否构成紧急情况的关键。如某事件完全在行为能力范围之外,譬如甲的哥哥因死刑即将被执行,于解救他哥哥而言,这并不是紧急情况,甲不可能像梁山好汉一样劫法场。如某病症,一直未得到确诊,在这期间与家属而言,用药治疗并非紧急情况,应为不知用何药;当该病症被确诊时,就成了紧急情况,他们需要立即行动缴费买药对症治疗。譬如某人体检出良性肿瘤,生长缓慢,并不是紧急情况,其可以在一个月之内进行手术,也可以在三个月之后进行手术。

结论:紧急情况,是重大、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应对的一种事件,与持续性、突发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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