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上市公司大股东需详细信披

全文共1637个字,读完约3分钟 文 | 周俊生 编辑 | 谢长艳    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通过场外

全文共1637个字,读完约3分钟

文 | 周俊生

编辑 | 谢长艳

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通过场外交易实现转手,接盘侠为名不见经传的自然人。这在A股市场并非新鲜事,但近期接连出现的交易案例却显示出一种新的动向。对这一动向应该如何看,这种行为对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市场监管上存在着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问题显然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

个人投资者已是市场重要力量

近期,A股市场上接连出现了几桩上市公司大宗股权通过场外交易转移到个人投资者手里的案例。

如,9月17日,澳洋顺昌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澳洋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4906.5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吴建勇。转让价款合计2.2亿元,折合每股价格为4.475元,较前一交易日3.92元的收盘价溢价约14%。

9月23日,爱施德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神州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全球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合计6300万股的公司股票转让给向时煜,转让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08%。转让价格确定为5.22元/股,向时煜将支付交易总价3.29亿元。交易完成后,向时煜持有爱施德5.08%的股份,将是第三大股东。

这些公司的股权转让,所转让股份都达到或者超过了公司总股本5%的界线,因此三家公司都按规定进行了例行的信息披露,新晋的自然人股东得以走上市场前台。实际上,自然人成为占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在A股市场上早有先例,既有在二级市场上不断买入上市股票而成为大股东的,也有通过场外交易一举买进大宗股权而成为大股东的。

这种情况的出现,生动地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A股市场建立伊始,在为市场搭建基本的法律框架时,就没有将个人投资者排斥在外,个人投资者不仅获得了参与股票交易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有成为公司大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资格。

个人投资者也不再是像“杨百万”那样的市场点缀,而是成为A股市场一支重要力量。

━━━━━

个人接盘大宗股权需要披露透明信息

但在个人通过接盘或者二级市场上举牌成为大股东的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不足。如果对此不予重视,不在制度上改进,个人接盘大宗股权有可能成为A股市场的黑洞。

如近期发生的,接盘上市公司大宗股权的是个人投资者吴建勇和向时煜,市场上对其的情况却很少了解。有媒体通过对相关资料的爬梳,能够收集到的信息也很有限,而且不能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在相关上市公司为大宗交易而例行发布的公告中,对他们的基本情况也未有介绍。

资本市场是个信息市场,投资者判断一个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其依据基本上就是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当一个上市公司的原有大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时,就意味着公司基本面的变化,投资者需要了解这个新晋的大股东的基本情况,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有着什么样的投资经历?他的个人及家庭状况特别是资产状况怎样?他买进大宗股权的目的是什么?最起码一点,他是男是女?他年龄多大?他是什么地方人?所有这些,投资者都有权利了解。但是,按照现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内容都是不需要的。这显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

当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时,对于个人投资者信息披露的要求应该随之加强。目前这种失之粗疏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以前制定的法规只考虑了披露机构投资者的状况,但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当这种状况越来越多以后,监管部门应该看到其不同于机构投资者的特殊性,并且根据这种特殊性制定相应法规,以满足市场上更广大投资者的需要。

实际上,对个人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要求其披露更详尽的相关信息,不仅是为了满足市场上更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等各种违法行为对股市的侵袭。在已经揭露的一些腐败大案中,部分腐败官员以另一个普通人的名义在市场前台进行活动,用他人的“白手套”猎取不法之财的案例时有出现。更有甚者,由于我国身份证管理的漏洞,还出现过一些个人大股东竟然是山沟里的文盲老人或者还在小学里读书的女孩的笑话。如果有了对个人投资者成为大股东的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这种不正常的状况就很难在市场上有存身之地,投资者也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资安全保障。■

(本文发表于9月28日《红周刊》)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