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公布:公职人员虐待家人要受政务处分

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

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6日。

据悉,该草案分为7章,共66条,明确了包括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多种违法行为及其处分方式。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中对公职人员的处分规定,相较过去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特别是很多规定明晰后,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都一清二楚,比过去具有更好的警示作用。”

“草案将过去的一些法规规范内容,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对公职人员有更严的要求。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必须强化其可操作性,要确保监督的渠道畅通。”竹立家说。

专家解读:政务处分不限于公务员

草案中明确,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

“政务处分不限于公务员。”竹立家表示,草案中所称公职人员,包含六类人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据悉,草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草案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或者岗位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视情况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虐待家庭成员的,要给予记过等政务处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草案第二章列明了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其中,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也有明确规定: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哪些属违法行为?草案中也有明确列举。如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中还专门提到,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职人员有这些行为的,按草案规定也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另外,对于那些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等行为,草案也规定了处分类型。

竹立家说,这部法律出台后,对于已经认识到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让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北京报道

图据东方IC

编辑 彭疆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