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正案强调打假,确保统计工作真实性

征求意见稿通过立法形式,加强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诚信体系约束,有望推动统计工作在诚信建设方面提高一个新的层次。

10月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坚决抵制遏制弄虚作假等行为,以维护统计工作的生命力和公信力。

这次统计法的修改,与现行统计法相比较,修改范围较广,涉及条文条款较多,这是适应国内外宏观、微观经济变化,应对国内外经济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顺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所作出的准确、及时的决策,有利于推动中国统计工作更加契合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对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准确、及时、高效的决策信息。

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生命力、公信力在于真实性。确保统计数据的公信力,维护统计行业的生命力,需要坚决与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做不懈斗争。其中,关键的环节就是立法先行,发挥强大的法律武器的作用,维护统计的真实性。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增加的内容很多,目的非常明确。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非常必要、刻不容缓,这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一条:“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这意味着,统计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党政机关、人员和领导必须同时承担责任,“党政同责”成为最大亮点,一改过去仅追究行政部门责任的惯例,凸显“有权必担责、权责要对等”的立法理念。

立法重要,但能否产生效果,关键还在于落实。 在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督察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应增加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统计工作的督查和监督条款,以保证督查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另外,使用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在征求意见稿中,“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成为新增内容。将新科技手段运用于统计工作,可以有效提高统计效率,推进统计工作的标准化、数据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统计出来的数据,也是杜绝统计偏差的重要手段。要将掌握大量经济大数据,有云计算能力的大型互联网公司纳入到统计主体之中,比如BATJP等大型互联网公司。

统计工作作为决策信息的提供者,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加强诚信建设。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实行统计信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单独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有本法所列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统计失信企业和统计失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通过立法形式,加强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诚信体系约束,并将违法违规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将对弄虚作假、违背诚信的行为构成强大震慑力,有望推动统计工作在诚信方面提高一个新的层次。

□余丰慧(财经评论人)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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