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该不该“共享”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随着共享汽车的大规模布局和投入,在便捷人们出行的同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新闻也屡见不鲜。

近日,福建厦门大学一对教师情侣步行回家途中,被一辆车身印有“摩范出行”标识的共享汽车撞倒身亡。这起交通事故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为关键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17年以来,共有100余篇相关的法律文书,诉讼涉及肇事方、受害方、保险公司、共享汽车公司等。

那么,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应当向谁追责?租赁平台或者说运营方是否也应当“共享”这份责任呢?

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引纠纷

2018年7月9日5时许,吴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陕西省西安市渭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青路南侧100米处时,相继与沿渭滨路由北向南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道路东侧行道树相撞,致马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弃车逃逸。后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事故责任。

这本是一场责任认定明确的交通事故,但因涉案车辆是共享汽车,使得事故后续的理赔变得复杂起来。

原来,吴某驾驶的小汽车是其通过手机软件从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处租赁使用。而该车系西安首汽中易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汽中易公司)所有,由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管理使用。

马某之妻糟某认为,首汽中易公司对租车人信息未实际了解,随意将车租给吴某,需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故将吴某、首汽中易公司、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者共同承担和赔偿原告的丧葬费等70余万元。

而被告吴某辩称,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属实,但其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其租车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首汽中易公司、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并未对其进行是否饮酒检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首汽中易公司辩称,涉案机动车系其公司所有,该车由其母公司租给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由后者对车辆实际管理和使用。事故发生在车辆租赁期间,驾驶员与其公司无用工关系,其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则辩称,其车辆在出租前,对吴某身份信息和驾驶证信息进行了审核,进行了人脸识别,依法投保保险,其对事故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争议焦点:责任该不该共享?

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酒后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作为共享汽车经营者、出租人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即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共享汽车的运营方是否应“共享”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租赁法律关系,在驾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行为人自担法律后果,与运营方无关。但是如果运营方存在过错,比如对用户审核不利,承租人没有驾驶资格而仍向其出租车辆的或者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这种情况下平台就要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驾驶其租赁的车辆行驶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故应由吴某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经营使用人,在吴某喝酒后,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其未尽到严格审慎识别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情况,由吴某承担70%的责任,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承担30%责任。

一审宣判后,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遂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共享汽车作为社会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但运营方通过手机APP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时未能或者说是放弃了对车辆使用者是否存在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进行审核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需面签,如何尽审慎审核义务

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在上诉中认为,共享汽车的租赁是通过手机APP进行,无需与承租人面签,亦无法知道其是否酒后租车。且承租人在注册会员时其已经对驾驶人资格及身份信息通过公安系统进行了核查,并依据会员协议内容,告知了驾驶人有关酒后驾车的免责条款,且驾驶人在租车时也按照要求进行了人脸识别,作为运营方,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审慎义务。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举办了“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通报,选取了近三年来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33件,进行了梳理和调研。在这33起案件中,有26起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其中,有5起案件认定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大多是因为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一般情况下,不少租赁平台只是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但是在实践中,亦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如用户醉酒驾驶,若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正如前述首汽智行西安分公司所述,共享汽车的租赁是通过手机APP进行,无需与承租人面签,在这种情况下,运营方如何对驾驶人的驾驶状态进行审核呢?

一位业内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目前,在共享汽车领域,一般是通过身份证和驾驶证对用户身份进行审核,规模稍微大一些的共享汽车运营平台,通过与征信系统、公安系统进行联网,来进一步对用户的行为作出一些约束。

其实,除了前述醉酒驾车的问题外,共享汽车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被用户诟病,比如,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借用他人账号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承租人租赁共享汽车后借于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等。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其实,承租人将租赁车辆借于无驾驶资格人员使用这个问题并不仅存在于共享汽车领域,而是整个汽车租赁行业一直存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最主要的原因是违约成本过低所致。

之前曾有观点认为,共享汽车运营方可以通过在共享汽车里安装酒精测试仪或者人脸识别仪等对驾驶人的驾驶状态进行审核。

但在该业内人士看来,通过一些硬件或者软件技术来约束用户,其实更多的只是起到一种辅助作用。要想真正解决前述问题,除了运用这些技术之外,更需要用户的自我约束,即诚信的氛围和诚信体系的建立,包括用户个人的征信体系。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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