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重要试点温州办结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10月9日上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9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据介绍,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在上述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顺利办结。

本文图片 “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

陈卫国表示,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据了解,温州市全国率先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9月5日,温州中院发布全国首个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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