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办理8类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云南加强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 赵黎浩 摄

云南网讯(记者 赵黎浩)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公共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0月10日,云南省公布实施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八类重点办理的案件范围,规定了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以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决定》围绕“公益保护”核心,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在安全生产、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和农业农村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促使检察公益诉讼深度融入全省工作大局,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期盼。

同时,《决定》细化了五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体现云南省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放射性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 赵黎浩 摄

《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规定了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义务及出庭应诉要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理回复程序,明确了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受理、公正审判,依法采取保全、移送执行等诉讼措施。为在公益诉讼中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协作配合,以检察监督撬动、激活公益保护机制提供了保障。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导致公益出现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等措施。

据悉,《决定》将云南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强化了司法对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美丽云南的服务保障作用;此外,加强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形成了支持公益诉讼、关心公益保护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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