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也不相信众泰,但这次我选择站队众泰!

10月10月,汽车圈最大的新闻就是一则关于“猎豹汽车、众泰汽车、华泰汽车、力帆汽车四家车企年底就会进入破产程序,并涉及下游汽配供应商产业链500亿坏账”的报道。

对于这则报道,除了华泰之外,众泰、猎豹和力帆先后给予了否认,众泰甚至已经公安部门报案。

其他不说,就冲众泰这样强硬的态度,我就毫无疑问的选择竖起大拇指,全力支持众泰强力回击权利侵害者。

当然,我并不是无脑的站队众泰,只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支持众泰的反击。其实,有关四家车企破产的传闻已经不是一天两天,而这四家企业也确实面临着极为严重的财务危机。但是,这不是一个公民,尤其是一个新闻从业者进行造谣、传谣的理由。或许,四家企业未来会破产,但从涉事企业的态度来看,起码目前还处于正常运转当中,并未进入破产程序。这也足以证明该新闻已经属于虚假新闻。

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和机会。从社会意义上讲,这是言论自由在新时代最直观的体现,也直接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可是,在我们每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就应该有所底线,有所节制。

此处,必须普及一个知识点: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本意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换言之,所有的自由都是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是广义上的法,是包括普世规则和道德观念的,而这些规则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伤害他人。

那么,这条虚假新闻有没有伤害到四家企业呢?其他三家不知道,但对众泰的伤害确确实实已经造成。

在众泰的官方声明中,其中一句是这样说的,“这些虚假消息对众泰汽车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这也说明,在众泰看来,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众泰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或许有人会说,那只是众泰的单方认为,至于有没有损害得靠法律去裁定。好吧,就算如此,那有没有对众泰的运营造成负面影响呢?我们就从正常理解来解读其中的损害。

众所周知,众泰经营不善,众泰员工已经是人心惶惶,此时这样一条破产新闻出来,更加重了普通员工的忧虑,那些正常工作的员工,从开始担心发不下来工资,转变为担心丢掉饭碗。在这样的心理负担下,还能踏实工作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这不是妄自揣测,因为“自由”的其中一条价值解读就是“当你觉得同样一件事自己做不到时,就不要要求别人可以做到”。这就是同理理论。如果你自己处于一个风雨飘摇的企业,此时传出公司破产的传闻,你自己会不会无心工作?当然,如果你可以,那就当我什么也没有说。

另外一点,当新闻业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虚假新闻也开始带有强烈的网络时代特征。它的发生原因、传播轨迹乃至揭发、证伪机制都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特色。网络对个体进行“话语赋权”,但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也给虚假新闻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一些网民打着言论自由的口号,别有用心地制造虚假新闻或者网络谣言。一些资本团体雇佣“水军”、“网络推手”转发虚假新闻谋取利益,煽动网络民族主义、“仇官仇富”的情绪。媒体经营与管理也出现纰漏问题,媒体为了抢关注性和时效性,导致新闻审核程序被“束之高阁”。

可是,互联网不是虚假新闻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难所。

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依前述,新闻真实是法定的行业标准,即使新闻受众与新闻媒体没有就新闻质量达成具体的协议,依照行业标准,新闻媒体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说,在中国,虚假新闻的各种法律责任并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对虚假新闻的惩处是有法可依的。

这也就告诫所有媒体人,越是自由时代,就越不能忽视自由的边界,必须要有规则的限制和道德的约束。不仅是媒体人,即便是作为普通公民,也应注意网络言论的边界,不应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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