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及时性要求

10月10日,无锡高架桥发生侧翻事故,事故发生后,苏交科及中设集团均在10月11日盘前公告澄清、称桥

10月10日,无锡高架桥发生侧翻事故,事故发生后,苏交科及中设集团均在10月11日盘前公告澄清、称桥梁设计与公司无关,而中设股份当日始终保持沉默、11日股价大跌4.70%,到12日中午中设股份才在互动易平台承认公司为桥梁设计单位。

图据ICphoto

11日记者向中设股份核实,其内部人士表示:“我们不希望重点引导为是谁设计的,我们关注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现场也看过了,目前来看是因为超载所致。不管是谁设计的,这次事故与设计单位没有责任上的关系。”看来,中设股份在11日的任何时候、甚至在开盘前,都本可发布正式的信披公告,大大方方承认公司为桥梁设计单位,免得当日投资者摸黑交易;但中设股份却没有这么做,而是在12日回复互动易用户提问时予以承认,并称将在周一前发公告进行说明。

“这次事故与设计单位没有责任上的关系”,笔者认为这句话或许过于武断。此前新闻报道对事故发生原因,用词是“疑为超载所致”、或“初步分析为超载所致”、或“主因是超载所致”,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全面启动,权威调查结果尚未出来。

图据ICphoto

中设股份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或有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信披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其中“及时”被定义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这是对上市公司信披要求的基本门槛;而按《证券法》,发生重大事件“立即向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虽然“立即”还没有见到有明确定义,但“立即”显然应该比“及时”更急迫。

中设股份作为桥梁设计单位,桥梁发生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事件,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但《办法》和《证券法》对重大事件都有兜底条款“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应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来履行信披义务,而不是遵循低标准、到时就可能违法违规。在笔者看来,上述事件显然构成应该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中设股份有义务、也完全有条件在11日开盘前就发布公告。

至于中设股份在12日互动易平台承认自己为事故桥梁设计单位,如此重大事件先在非正式的平台公布,这可能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互动易”只是作为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通过“互动易”可发布法定披露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不得通过“互动易”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非所有投资者都会关注“互动易”信息,当然由于股市在12日、13日休市,中设股份在12日“互动易”予以承认,对投资者可能不会造成利益损失,但此举仍涉嫌违规。

有人分析,中设股份延后信息披露,或是为了弱化利空影响,但却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形成了“不敢负责”的市场印象。桥梁垮塌、设计方面是否有责任,调查自有公断,老百姓心里自然也有杠秤。或许,只有上市公司严格遵纪守法,不仅在本职业务上恪尽职守,而且在证券市场信披方面也诚实信用,如此才能赢得社会、市场和投资者信任。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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